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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17%。2015年,原材料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示价格为3.7064亿元,采购货物抵扣进项税6301万元,通过认证。前一期间的扣税为0。全年国内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5692万元,出口商品年销售额相当于3.32亿元。

2016年,一个检查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内藏商品销售额达912万元,产品税少了155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对隐瞒销售国内货物的违法行为,稽查局决定处以偷税金额50%至5倍的罚款。

纳税人认为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应纳税额为负5334万元,帐外操作的销项税额小于155万元不能将应纳税额转为正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税漏税数额及补税罚款如何确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偷税补税应视为:即根据一般纳税人本期全部销项税和进项税(含本期税额),经检查核实后,全部本期应纳税额重新计算。如果应付税款为正数,则应将其视为税收补充;如果应付税款为负数,应在期末减少。如果销项税计算不足,只需调整税额,不会导致少缴税款。这不是逃税。

补缴税款不可曲解应纳税额

稽查局认为,纳税人误解了“免、抵、退”的应纳税额,仅用于与免、退进行比较,并决定退哪些数据,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应纳税额。此外,“免、退、税”计算的应纳税额不排除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也不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原因很简单:免税商品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

以上述业务为例:免税和退税不免税,扣税= 0;当期应纳税额=967-6301=-5334(万元);抵扣退税金额=33200×17%=5644(万元);如果本期期末保留税额小于本期免税和退税额,则本期退税额= 5334(万元);当期税额=5644-5334=31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方:应收出口退税5334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从出口中扣除的国内产品应付税款)310

信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出口退税)5644

根据以上数据,您可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税额计算如下:销项税额967万元,进项税额6301万元,免抵退税货物退税额5334万元,税额0元(967+5334-6301)。由于应纳税额为0(正数),发现的账外业务应纳税额为155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湖北省景山县国家税务局)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补缴税款不可曲解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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