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55字,读完约3分钟

2019年“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武汉市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 张牟某,出生于2009年3月,住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附近。当张牟某两岁多的时候,他的父母发现张牟某比他的同龄人慢,所以他被送进医院接受治疗。血铅浓度为121微克/升,诊断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和脑瘫后遗症。根据《儿童高铅及铅中毒预防指南》(卫府社发[2006]51号),血铅含量正常≥100μg/L的儿童为铅中毒。从2011年到2016年,张某在医疗费用上花费了152,156.59元。

2019年“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武汉市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环境污

张某的家人认为张某的病情是供电公司排污行为造成的,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2016年11月21日,张某的父母作为法律代理人向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湖北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代理张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接受委托后,协助律师多次到张某住处,为张某整理了具体的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及相关证据。经过充分的准备工作,协助律师于2017年6月代表委托人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阶段,蔡甸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死因无法确定,不足以证明张某的病情是供电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所致,因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15日,张某的父母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李俊多次指出,“铅中毒是脑性瘫痪的原因之一,即铅中毒与脑性瘫痪有关联,张某的母亲怀孕时住在供电公司附近,张某出生。供电公司的铅排放超标之间存在关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俊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武汉市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环境污

2018年7月26日,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李俊律师再次接受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继续代理本案,并重申了上述代理意见。蔡甸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俊律师的意见,裁定供电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152,156.59元,护理费1061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73,217.59元。

电力公司拒绝接受再审判决,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行业知识的供电公司应证明血铅含量过高与脑性瘫痪之间不存在相关性,其排污行为与受方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批评受方证明其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2019年,该案件被司法部纳入典型案件数据库。

入选单位:省司法厅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2019年“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武汉市蔡甸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环境污

地址:http://www.jinchengblades.com/jzxw/3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