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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中劳务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问题

郑春荣/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研究院教授、副院长来源:澎湃情报

一位科研人员因从事课题研究获得劳务费而提高收入的情况反映了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过重。 图年3月12日,上海自贸区税务局,年收入12万人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专用窗口。 视觉中国的资料

年7月末,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

“意见”的要求,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深化改革,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意见》为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提出了一些措施。 这包括简化预算编制,委托预算调整权限。 确定提高间接费用的比重、提高业绩激励力的人工费的支出范围,不设置比例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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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执行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增强了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为科研人员专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但是,科研人员反映出收入提高,个人所得税负担沉重。 课题研究认为税务部门解决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偏差,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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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报酬和上班族收入的区别

上班族收入是不独立的个人劳动活动,即在行政、事业和公司单位及其他组织工作、雇佣而得到的报酬即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术、提供各种劳务而得到的报酬。 举个例子,一位教师从自己工作的学校得到的收入是工资、工资收入,该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培训工作、写杂志等,是兼职员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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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员工分别属于劳务报酬和工资收入。 例如,歌舞团演员受其工作单位任命进行演出活动,其所得为上班族所得,该演员征得该公司同意,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非工作单位组织演出得到的报酬是劳务报酬。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和上班族收入征税的差异

劳务报酬和工资收入都适用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但征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有很大差异。 对收入高的工人来说,上班族的所得税率往往比劳务报酬高。

例如,月薪10000元(假设不考虑“五险一金”)的工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20%,其收入每增加1000元,税金就增加200元。 如果这个增加的1000元收入是劳务报酬所得,追加增加的纳税只有40元(注: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情况下,扣除费用是800元,扣除后按20%的税率征税)。 收入超过4000元不到2万元的,扣除20%的费用,按20%的税率征税)。 从上述例子来看,一个收入是用上班族收入解决,还是用劳务报酬解决,税收负担有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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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题研究中的劳务费是工资收入还是劳务报酬

根据现在的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发放有两种方法:一是课题主持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提取间接费,从间接费中安排业绩经费,参与课题研究,同时支付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 另外,可以向不在本公司工作的研究者直接支付劳务费,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课程后访问学者及项目采用的研究者、科研辅助人员等支付劳务费。 课题出资者如果不要求设立间接费用,可以从课题经费中向参与研究的所有人直接支付劳务费。 劳务收入实际上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的劳务报酬,对提高其研究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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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面临的课题大多是在外单位委托和单位外竞争中中标的课题,通常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具体有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 横向课题一般是来自地方政府、企业事业所的委托课题。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科研人员取得课题研究劳务费后,必须根据工资收入,与在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经常达到25%以上,这意味着其参加部门以外的课题研究的劳务费以25%的税率征税,纳税负担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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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科研人员从外部机构委托,或在本公司以外的竞争中中标的课题研究中得到的劳务费收入,在法律上应该对劳务报酬征税。 道理很简单。

第一,课题合同是“一件一议”,不是长期的劳动关系。 在某公司和劳动者就某劳务及劳务成果签订的协议中,如果是供求双方达成的劳务及劳务成果的买卖交易合同,该协议不属于劳动者和公司有“任职或雇佣”及“录用”关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科研人员取得的劳务费不是工资、工资。 一个机构可能会与工人签订课题,要求有工人的机构同意盖章。 这只是确认该机构接受合同,希望该机构代为管理课题经费,在法律上,课题委托机构与工人之间签订课题合同,而不是一个课题委托机构与有工人的机构签订课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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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题合同具有“独立性”,符合劳动报酬的特点。 在公司“工作或雇佣”,“录用”的人员通常具有连续性,具有“职务行为”的特征,劳动的提供需要由其工作或雇佣单位这一职业者进行或约束。 另一方面,“非工作或雇佣”及“非雇佣”人员提供的劳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劳务的提供不受工作或雇佣单位这一职业生涯的制约,劳动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单位进行,也可以不以单位进行。 很明显,课题研究与劳务报酬的“独立性”特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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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题主持人经常需要向学校支付管理费,课题合同也表明属于课题主持人和第三者签订的劳务合同。 课题组的主持人和课题组的成员在进行课题研究时,有可能采用学校的实验设备、科研数据和图书等。 因此,很多学校对课题经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有时也称为间接费)。 这个事实再次表明,学校是课题研究者的雇主不是课题的委托人,课题组成员从课题中得到的劳务收入与其工作单位没有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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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这个课题经费由课题研究者的工作单位管理,当然应该属于上班族收入,其实是错误的。 这是:

第一,课题经费支付给课题研究者的工作地点财务账户,只是管理上的便利。 原因很多,比如个体经常不能开具发票,课题出资人害怕研究者不可靠,或者中途挪用资金,需要其工作单位代为管理经费。 课题研究者所属的工作单位只是代理管理其资金,并不能得到该资金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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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课题研究者来说,承担这个课题不是其工作单位的强制要求。 换句话说,课题研究者及其工作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完成多少课题。

四、完全的建议

笔者认为,科研人员在外单位委托或本单位以外竞争中中标的课题研究中得到的劳务费收入,在法律上是劳务报酬所得,必须个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与该任职单位的上班族收入合并纳税。

在具体操作中,中国税收法规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每次取得一次,不是一次重复收入的情况下,属于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的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的情况下,一个月内得到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所得税为一次 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期间,应该每月缴纳其劳务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负担不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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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另一个障碍是需要排除,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制度,给改革带来一点操作性障碍。 例如,某社会科学院与某大学教授签订课题合作协定后,课题经费全部支付给了该教授所属的大学,之后,该大学作为该教授的雇主,代扣代缴上班族所得税,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需要在税收管理系统上稍微优化一下。

来源:荆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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