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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函[2016]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案,决定将不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确保法律修订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于2016年发布了第22号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范围。同时,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6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对备案的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备案办法》颁布后,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工作进展顺利。为加强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履行备案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是提高认识,强化事后监督责任意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分散管理、一体化管理、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对履行事后监督职责的重要意义,按照《备案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监督检查指引》(见附件),细化工作计划,落实在强化职责中,培训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加强组织建设,确保事后监督跟上管理。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是履行职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各级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监督检查纳入政府权力和责任体系,并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应以抽查为基础。备案机构应按照“双随机性、一公开性”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突出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重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备案程序,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履行备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备案机构应认真查明是否存在可能引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做出判断,如可能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可及时向商务部提交相关安全审查信息。根据商务部的反馈结果,继续实施备案、监督检查,或要求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申请安全审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是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备案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联动。鼓励备案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联合处罚,形成联合监管力量,并与全国商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做好衔接。

第四,规范检查,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备案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备案、监督检查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回避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程序,提高监督检查和执法效率。备案机构应当畅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救济渠道,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本年度抽查计划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抽查计划报送省商务厅汇总。监督检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商投资司)联系。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指引。docx

商业部

2016年12月13日

关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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