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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一,增加土地供应

(一)继续增加房地产土地总供应量。首先,一批商业和住宅用地将在不久的将来再次上市出售。二是加快实施2017年土地收储出让计划,尽快完成商业和居住用地的收储出让,形成商品房有效供给。第三,制定三年商住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机、规模和面积,稳定市场预期。

(2)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对2013年以来的在建工程和未来将要出让的商业和居住用地逐一进行检查,严格查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和竣工以及未书面报告的行为。

(3)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调查和处置力度。开发企业收购的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一年内开始开发的,按土地出让价格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如果开发两年不开工,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囤积居奇”。

第二,增加住房保障

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快新开工项目住房补偿进度。对于处于最后征收阶段的项目,加大征收力度,7月底左右完成征收,尽快实现土地供应。对于今年确定的棚改项目,土地将在征地完成后进行征收和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商品房项目应与商品房同步完成。

第三,实施限购政策

(一)非居民家庭在主城区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二)本市户籍家庭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不准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者出售房屋。违反上述购房限制,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30%;购买两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60%;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在沧州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挂钩。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

沧州今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

V.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同意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如下要求:

首次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可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在主城区拥有一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本市户籍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对于在主城区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的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家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他们将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在主城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将暂停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沧州今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

第六,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审批制度。一是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申报价格给予合理指导。首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同类待售项目的平均售价。如果周边地区没有类似出售项目的参考,应参考周边地区类似二手房的价格。分期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项目前期实际网上签约平均价格。如果前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参照周边地区类似项目的网上签约平均价格。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暂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二,对于申请预售的项目,预售时间由市住建局统一分配,预售项目的高低价格要合理匹配,保证房价不会逐月上涨。三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预售批准后,必须到市物价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备案后,房地产企业应当以备案价格出售房屋,一房一价,价格应当明码标价。对擅自提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依法查处并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

沧州今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一是房地产项目用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在抵押完全解除前,项目整体不得申请预售许可;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和在建工程不得再次抵押。二是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才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七、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积极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3号)第五条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一)加强联合执法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严格查处“囤积居奇、投机倒把、无照销售、哄抬物价、无房卖地”等典型违法行为,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房地产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不间断检查。完善违法行为转移机制,对各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凡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鼓励社会监督,对每一个违法行为进行第一次有效的举报,并在核实后给予奖励。

沧州今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

(二)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防止投机倒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经纪过程中炒房、赚取差价、签订“阴阳合同”进行非法交易。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作为代理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非法“票证更名”行为。

(三)严肃查处违法企业,将违法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并及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公开曝光。对于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管局将把他们列入黑名单,降低他们的资质,并限制他们参与沧州商品住宅用地的拍卖。未经多次改革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吊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沧州今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调整公积金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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