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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繁荣了市场,刺激了国内需求。但是,发展中存在的税收流失、监管缺失等问题需要正视和解决。在今年的两会上,一些NPC代表提出了诸如对电子商务征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及打击网上销售等建议。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刘也在微博上“抱怨”称,网上商店无照经营、不纳税、无固定营业场所等特殊待遇背后的不正当竞争和对实体经济的实际危害,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猖獗、价格竞争过度、劣币驱逐良币。许多代表表示,电子商务的税收和监管已经到了实际实施的阶段。编辑收集了部分NPC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引起业界的思考。

电商超级待遇如何破?

全国人大代表、BBK集团董事长王天:

公平纳税已经成为流通领域深化改革的焦点

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商业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问题由来已久。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正如新华社在2016年“双十一”专题报道中所指出的,公平税收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五大隐忧之一,已经成为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建设现代流通产业的瓶颈和重点。

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平纳税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实际层面上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为平台电子商务和实体零售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澄清和澄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素。

根据税收政策和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很明显:首先,需要缴纳哪些税;第二,根据什么身份纳税;第三,在哪里纳税;第四,电子商务运作中关联方的纳税义务。

2.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一是对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应用相应的技术和标准。商业服务企业(平台、物流和技术服务)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流转税政策和所得税政策。

二是明确各类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要求,规定电子商务运作中涉及的物流、资金流等相关信息的纳税申报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职责。通过电子发票的应用,加快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机制和其他监管措施,通过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会计档案等一系列综合应用措施,营造有利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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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长远来看,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的电子商务税制改革措施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一是选择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和全国性连锁企业,连锁企业总部和电子商务平台将向注册地省级税务机关缴纳(或代收代缴)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在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个体网店中提供可选的纳税方式。

三是进一步研究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研究和试点实施减少中间环节、改善对正常商业模式干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努力适应电子商务时代流通企业的特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平:

电子商务造假必须依靠“云大物动”

我认为电子商务和实体店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但并非所有的电子商务和实体店都存在不公平竞争。B2c电子商务,由于其经营规模大,有经营实体,一般是注册的,并按规定纳税。然而,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由于其网上商店的销售规模小,没有税务登记,也不可能纳税。C2c电子商务和实体店,尤其是较小的实体店,已经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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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c2c模式电子商务的一些部门有着巨大的业务规模,但他们仍然以c2c模式在线销售。这部分电子商务与大型实体店和小型实体店存在不公平竞争。因为他们不纳税,经营成本低,所以他们为依法纳税的企业获得了低成本的优势,这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假货,我们应该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对其进行监管。电子商务平台是基于网上交易的,网上交易从消费者点击和浏览开始,整个过程都有相关的跟踪信息,直到最终收货。网上打假应按照电子商务平台上可见且可追溯的交易链进行。

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产品不能直接追溯到特定的生产企业,但至少可以追溯到销售企业,而电子商务平台的网店可以成为最终的追溯对象。把电子商务平台的假冒网点作为最终的可追溯目标似乎不公平,但只要它们有假冒销售,它们就应该是可追溯的目标。通过物流链,你可以直接追踪假冒的网上商店,甚至是这些网上商店存放假冒商品的仓库,这样你就可以一次性结束假冒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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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承担假冒责任,不能主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尤其要严格控制购买渠道,避免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是网上假冒伪劣商品的本质。

简而言之,在线防伪依赖于互联网时代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移动应用”新技术。目前,电子商务平台是基于新互联网技术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如“云与物动”,因此防伪也必须依靠“云与物动”的形式。

全民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实现防伪,所有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反馈假冒信息,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提供防伪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百达集团董事长郑晓燕:

电子商务税收是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的体现

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特征,这使得电子商务税收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机构没有像实体店那样对网上商店征税。这种差别税收的“潜规则”完全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与传统交易模式下的实体店相比,电子商务不仅可以节省店铺租金、人工、水电、物业费等费用,还可以避税。这种避税和获利的优势必然会吸引实体店老板转移到电子商务市场,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如果这种行为被允许,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传统交易市场的萎缩,从而影响传统交易市场的就业等方面,同时资源也不会得到合理配置。因此,考虑到税法中的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义务主体的承受能力在他们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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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政府对个体网店征税持谨慎态度,但一些网店已经远远超过了实体店。亿万消费者和运营商都熟悉网上购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担心适度征税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持续免税导致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和市场扭曲等问题日益突出。

建议国家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及时引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制度。建议财税部门加快电子商务具体税收征管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与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义务,加大电子发票的推广力度,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曹磊,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

税收有助于电子商务适者生存

对于电子商务卖家来说,税收实际上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划掉销售和赞美来影响卖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税收是刷卡的良药,可以使数据更加透明。

建议对个人销售者、企业销售者和平台企业实行差别税收。例如,营业额在几万元以下的可以免税;税收应该逐步推进,而不是太难。此外,电子商务平台还应适当降低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以降低中小卖家的交易成本。

但是,电子商务税收有三个难点:第一,很多网店只在平台上注册,没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无法掌握交易情况;第二,网上购物通常是跨地区的交易,这使得很难确定应税对象的地域;第三,卖家和平台不愿意被纳入税收,这也带来了税收阻力。

电子商务产业已经走过了“放水养鱼”的阶段,从“小鱼”成长为“鲸鱼”。是平等对待所有人的时候了。建议电子商务和实体零售企业在行业准入、行政登记、监管和审批方面执行相同的标准。

商务部流通与消费研究所副所长董超:

根据电子商务流通的特点加强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流通”已成为大众创业和创新的活跃领域,在建立智能流通支持系统、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Aiji、净值、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NPC和CPPCC的一些代表反映出的电子商务和实体零售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确实存在,这在c2c领域比b2c领域更为严重。从长远来看,保证网上和网下的公平竞争,特别是公平的交易税负,对于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效率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政府尽快出台c2c领域的税收法规,并结合电子发票应用和大数据监管,为公平的网上和网下税负提供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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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商务,我们应该鼓励发展和规范发展并重。电子商务中的一些问题与流通环境有关,线下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在网上交易中。比如,在我国网下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而这些问题在现阶段电子商务激烈的价格竞争中也体现在网上交易中。对于电子商务监管,除了加强地域监管外,还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流通的特点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市场力量实现优胜劣汰,增加大数据等技术的使用,突破地域限制,实现电子商务监管的精准发挥,提高事后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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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佑亚集团董事长胡子敬:

让电子商务监管“地气”

电子商务也是一项业务,因此可以完全由现有的实体业务监管手段来监管。根据属地原则,对“在空流动”的电子商务的监管与“当地氛围”相关联,并受到与实体店相同的监管。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严重缺失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但是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却迟迟没有出台。在电子商务法等“新路子”探索无果的情况下,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立即启动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按照属地原则对所有运营商进行电子商务平台注册,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监管平台,实现跨地区有效监管,在相同的市场背景、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下,形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正常有序的竞争,使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能够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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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韩:

为电子商务平台制定预扣税制度

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经验,根据税法的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模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但并没有改变商品贸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贸易的基本特征。因此,它应该适用与传统贸易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这有利于现有税收政策的稳定,避免了两个主体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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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持税收中性,不征收新税。无论是税收立法、税收执法还是税收司法,我们都必须重视并始终坚持税法的基本原则,在税收活动的全过程中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2.明确税收主体,规范税收标准。C2c个人网上商店被视为征税主体,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可征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费为17% ~ 22%;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成本应在3%至8%之间。通过规范税收和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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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鉴于网络平台聚集了大量的网上商店,电子商务平台与网上商店密切相关,掌握了所有网上商店的交易数据和信息。建议借鉴国外做法,制定电子商务平台代扣代缴的税收制度。网上商店在注册营业执照时,应注册相应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平台在结算每笔网上交易时,都会自动生成一张明细清单,标明货款和应纳税款,从而实现代扣代缴税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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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广电子发票,加强税收监管。目前,网上交易不强制开具发票,从系统标准上不能保证市场开票的公平秩序,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解决这个问题。每笔交易在线支付时都会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实现统一开票,实现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电商超级待遇如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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