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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Mainland China企业境外上市暂行规定》(财税字[2015]9号),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税字[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税函[2007]9号)、《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财税字[2013]22号)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一是各省级财政部门(包括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要高度重视,督促地方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按时完成备案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完成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信息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管理报告,上报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要求见本通知第五条。

二.所有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的年度备案应在网上进行。网上备案地址为财务会计行业管理网,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省级财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并在网上提交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及本通知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备案内容是:

(1)备案情况简述,包括对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并由首席合伙人(总会计师)签字盖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汇总表(附表1-2);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境外(含港澳台及境外)审计业务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表(附表1-6);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支机构之间实施综合管理制度的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检查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以及实施业务所涉及的法律程序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专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字的,首席合伙人应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上签字,首席会计师应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签字。

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由贸易区),已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总行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由贸易区分支机构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上海自由贸易区分公司的业务发展,以及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五统一”管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备案信息汇总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形成本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主管厅(局)领导批准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并上传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包括本通知附件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后改革的总结和反馈,以及本地区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及时、完整上报相关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是否继续符合设立条件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从财政部财务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和会计司网(kjs.mof.gov)下载。不得在财务会计行业管理网络上上传、处理和传输标有保密信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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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552535(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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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总局

2017年1月26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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