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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3月3日电(记者周琳)3月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王吉缓缓走出铁路大楼。他向《经济日报》记者透露,今年提案的主题是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

王吉介绍说,2016年3月,他提出了《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及时回复。一年来,有关部委在完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意见》(发改[2016]133号), 《关于做好中央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这些配套制度的引入对完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王计委员:进一步完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范围

王吉专员认为,现行制度在推进国有科技企业职工持股改革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暂行办法》对“国有科技企业”的认定范围相对狭窄,门槛较高,导致一些国有科技企业对《暂行办法》能否适用于员工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产生怀疑。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暂行办法》第二条将“国有科技企业”的范围界定为: (一)转制企业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国家和省级科技服务机构。

王吉表示,由于《暂行办法》没有对上述“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界定或解释,大多数国有科技企业只能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6年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霍发[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但是,由于“认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使科技企业通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来申报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门槛很高,要求也很严格。例如,《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这些数据不能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这些初创型科技企业正处于潜伏期,初期的财务指标往往难以达标,因此按照这种方法很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使得初创型国有科技企业无法进入《暂行办法》的范围,这意味着基于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改革难以落地。

王计委员:进一步完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范围

其次,建议完善股权和股利激励的适用范围和识别程序。王吉认为,在实践中,初创科技型企业更迫切需要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以吸引和稳定人才。明确将初创科技型企业纳入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全面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改革,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活力(爱心基础、净值、信息)和员工智力成果产业化。否则,与民营企业的多元化股权激励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比,在人力资源的竞争中将处于明显的劣势。

王计委员:进一步完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范围

因此,有必要明确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在监管层面实施员工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以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为此,建议:

方法一:修改《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将“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为“国有科技企业”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科技企业;或者..

方法二:修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三年限制。但是,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仍可要求企业提供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报告。

此外,企业仍可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股权奖励和分红后奖励的时间要求,企业成立时间必须超过三年。

代表成员简介:

王吉,男,1953年出生,江苏盐城人,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原中国职工大学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现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5月25日,他不再担任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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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辑:王翰)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王计委员:进一步完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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