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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张云飞)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跨地区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开展保险公司跨地区业务备案管理试点,试点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试行期为两年。试点期间,鼓励未在京津冀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满足京津冀协调发展的要求,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以减轻在北京设立机构的压力。保险公司从跨区域经营中获得的保费收入包含在营业地点中。

《试行办法》规定,提出跨地区业务备案的保险公司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自身发展规划;提交申请前一年及连续两个季度的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乙级;提交申请前一年及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内部控制健全,跨区域业务规范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被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没有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案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监会:在京津冀开展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保险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支机构开展跨区域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开业一年后;已设立或指定一个专门部门来管理跨区域运营;最近两年无被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跨地区经营的保险公司在跨地区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地区经营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地区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专门负责跨区域运营的部门不能正常运营;十二个月内三次未按照备案地保监局的要求提供报告、文件和资料的;受到备案地保监局重大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发生两起以上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保监会:在京津冀开展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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