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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2016年末,惠州侨兴集团子公司私募债券违约,提供信用担保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用担保业务)和浙商保险遭遇“虚假担保”,陷入巨额索赔困境。信用保险业务作为伴随商业信用发展的一项创新业务,已经进入公众视野,但事实上,近年来保险业务爆炸式增长背后隐藏的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去年7月《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监管部门近日向当地保监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发出通知,拟对信用担保业务进行专项自查。 重点纠正保险公司在开展信用担保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办法》要求、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从源头上遏制信用担保差错风险。

监管摸底信保业务 专项自查工作启动

新法规实施效果的自查

所谓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主体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

近年来,各种金融产品的兴起推动了信用保险业务的爆炸性增长,使得保险业的功能从传统的经济补偿扩展到现代金融中介。由于信用保险业务具有担保的特殊属性,它已成为筹集金融资金的有效工具。然而,尽管这一创新业务在空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但不应低估其面临的金融交叉风险。

为此,监管当局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拉响警报。去年7月,作为信用担保业务纲领性文件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全面规范了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用担保业务。《办法》在划定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业务红线的同时,还强调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据保险公司消息人士透露,为评估《办法》的实施效果,监管部门近日发出通知,对信用保险业务开展专项自查行动。自查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办法》执行情况自查范围: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所有未到期未决赔款的信用保险业务。

二、大额业务自查范围:自自保业务开始至2018年7月10日,单户履约义务人的保险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界定标准是保单承保的履约合同是否为贷款合同。

本次自查的重点主要是《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八种情况:信用保险业务是否超过《办法》第六条的承保限额;是否承销《办法》第八条禁止的业务类型;是否存在内部人员因内控管理薄弱而未能执行现行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面临操作风险的情况;是否由于组织结构、承销经验、信用对接、索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导致风险敞口过大;是否存在因大额赔偿案件等而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的情况。

监管摸底信保业务 专项自查工作启动

自我检查必须深入到底层债务人

据了解,自查工作是同步进行的,即各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各保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信用保险业务的自查工作。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自检时,应实施渗透式自检(即渗透到最底层的债务人),涵盖保险前、保险中、保险后、理赔等所有业务环节。自查工作应包括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各保监局在辖区内开展自查时,应结合辖区内信用保险业务发展情况、以往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制定自查计划,同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用保险业务自查。

“根据监管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应该把这种自我检查作为一个机会,认真发现潜在的风险,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的问题。一经确认,监管部门将追究第一级领导责任,并严格依法处理。”上述保险公司透露。

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果整改不及时,只整改不落实,或整改流于形式,监管部门将公开报告,并严肃追究责任。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监管摸底信保业务 专项自查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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