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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指出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待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有待完善;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和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完善电价机制,推进节能环保,完善部分环保产业用电支持政策。到2025年底,我们将免除污水处理企业的用电需求(容量)费、电动汽车的集中充电和更换设施、港口岸电运营商和海水淡化。

发改委: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和高质量现代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帮助抗击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现就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

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出台价格政策支持我国北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供暖,对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全面实施居民电、水、气阶梯价格体系,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出台环保电价和奖惩相结合的收费政策,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但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与污染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相比,仍存在价格机制不完善、政策体系不系统、部分地区执行不力等问题。资源的稀缺性、生态价值和环境破坏成本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这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创新和完善价格机制来解决。

发改委: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当前,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重担向前的关键时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的关键时期,已进入具备条件和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时期。面对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应充分利用市场导向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全社会节约,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从而带动全社会,共同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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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新发展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加快建立和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性,反映生态价值和环境破坏成本,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 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激发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促进绿色发展空模式、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

发改委: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2)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紧围绕打赢蓝天防御战、城市黑臭水处理、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和责任的关系,引导市场,汇集资源,帮助打好污染防治的仗。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付费、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与环境的价格机制,将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的资源消耗,鼓励生态产品的供给,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和不同主体的实际,在价格手段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完善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建设和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制宜的分类政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情况、产业结构特点和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严格环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价格政策,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显著增强;到2025年,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将更加完善,并在全社会各方面得到落实。

第三,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

加快建设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逐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

(一)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行费用(不包括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和运行费用)并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定期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到2020年底,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将大致相当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有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城镇建立了综合污水处理费制度,同时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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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企业污水差别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环境信用等级,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差别收费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合理设定污染物浓度分级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对各种污染物实行差别收费的政策。工业园区应率先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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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城镇和工业园区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到甲级或更高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应率先实施。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易发区、水污染严重区和敏感区,特别是劣ⅴ类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应执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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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民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探索建立农民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条件、农民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5)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招投标等市场竞争,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运营期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城乡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盈利能力的污水处理项目招标,促进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报告,为调整和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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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推进废物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到2020年底,全国城镇将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垃圾收集率。鼓励各地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促进废弃物协调处理,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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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实行垃圾计量收费,实施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收费,加快垃圾分类。鼓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场化运作,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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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施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应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农村环境改善。

(4)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和治疗总费用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和量化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监控和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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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

建立和完善成本补偿、合理利润、提高供水质量的激励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供水工程和设施的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逐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全成本水平,全面实施超额用水累进加价,同时建立精确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在已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有必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0/房间,提高农业水价。到2020年底,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水资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完善,新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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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鼓励改善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调整居民用水价格至不低于成本水平,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水平;进一步扩大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价格差异。原则上,两者在缺水地区的价格比较不应低于3:1。及时完善住宅阶梯水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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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推行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并动态调整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和提价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在缺水地区,应严格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水价上涨标准,以充分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对“两高一盈”等行业提高提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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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保持与自来水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在园林绿化、道路清洁、消防等公共领域的使用。有条件协商定价,探索实施递减价格机制。

六、完善电价机制,促进节能环保

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促进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消除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一)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和取消对高能耗行业的电价优惠和其他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炼锌七大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和限制用电企业(包括市场化交易用电)实行更高电价。各地要及时评估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实施行业范围,提高提价标准,推动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差别电价政策,推进清洁转型。各地出台的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应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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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调峰填谷。省物价部门可以在销售电价总体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的实施范围,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峰谷电价的差价和浮动范围,引导用户在不同的峰谷时段用电。鼓励市场参与者签署交易合同,包括高峰、低谷和正常时期的价格和电量。峰谷差价和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被用来促进储能的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汽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差价获得收入。完善住宅阶梯价格体系,实行住宅峰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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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部分环保产业的电力支持政策。在2025年底之前,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和更换设施、港口岸电运营商和海水淡化运营商将免除需求(容量)电费。

在推进上述改革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影响大、制约因素复杂的政策措施可以先行试点,经验可以探索并逐步推广。

七、抓紧政策落地

创新和完善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a)加强政策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强化执行不力的责任追究。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有必要建立和实施分类账,并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和持续。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加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同。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找出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和阻碍点,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本着“钉钉”的精神做好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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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部门合作。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各级价格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金融、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促进绿色发展。

(三)捕捉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人民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和指导。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宣传和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共同研究、部署、实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提高实施价格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绿色发展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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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发改委: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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