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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行政分权,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便利性,银监会修订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扩大开放程度 减少行政许可 统一准入标准

问:《决定》的出版背景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的新格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精神,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修订了《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同时,根据国务院推进分权和分权化的规划,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简化了许可程序,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展览业的便利性,促进了中外银行市场准入标准的进一步统一。

扩大开放程度 减少行政许可 统一准入标准

问:《决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则上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配合上述开放措施,《决定》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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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国务院推进分散化和分散化的规划,《决定》取消了境外银行代境外理财、代客户托管境外理财、托管证券投资基金、被清算的境外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并实施了报告制度,以加强事件发生期间和事件发生后的动态审慎监管。银监会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格遵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失败。此外,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审批,《决定》还删除了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时应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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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统一中外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办法》遵循中外银行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包括:合并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的审批程序,只保留分支机构开业的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和发行债务及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程序,改变同类外资银行中转岗或转岗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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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银监会还将在《决定》下发的同时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规定《办法》新增或调整审批项目的具体程序;对于《办法》取消的审批项目,应明确事件发生期间和事件发生后加强监管的措施,做好发布与管理的结合,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

问:《决定》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和持股的监管要求有哪些考虑?

答:2017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述投资和持股事项的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予以明确。

为确保上述开放措施的实施,并使各项规定之间有良好的衔接,根据中外一致的原则和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增加了专门一节。一是从准退出角度出发,规定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和持股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二是从准入角度看,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持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计程序方面,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和持股的审批和准入程序,符合中资商业银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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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监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日宣布的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的措施有何考虑?

答:《决定》主要吸收和体现了银监会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分散化、允许外资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署方面的工作成果。下一步,关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的政策措施,银监会将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确保银行业开放政策的落实。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扩大开放程度 减少行政许可 统一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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