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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是我省长江的第二大支流,流经恩施自治州和宜昌市的10个县(市)。它是湖北省乃至长江中下游的重要生态屏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清江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定《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仅是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的重要讲话精神,也是省委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满足清江流域人民更好生活的迫切需要。

2019年“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省人大制定《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立法。

充分发挥NPC代表在履行职责中的作用。《条例》由省人大代表在省两会期间根据群众呼声提出,并及时翻译成地方性法规。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注意吸收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络点的意见和建议,多次赴清江流域进行调查。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他多次征求恩施自治州、宜昌市人大和10个县市的意见,并委托他们同时进行立法调查。咨询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省级部门参加评估会议,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召开立法示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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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流域开发负面清单。清江流域自然资源丰富,但也是一个生态敏感区。《条例》规定,禁止在清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或扩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已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改造、变更生产、搬迁或者关闭。

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物。清江流域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十分突出,不仅降低了农产品质量,而且导致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严重。《条例》首次在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产品。《条例》规定清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含磷洗涤产品,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保障清江流域的生态流量。目前,整个清江流域存在水资源盲目、无序和过度开发的现象,甚至影响了河流的正常生态功能。《条例》规定:一是要求科学确定清江流域各河道和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实时监测流域内水电站的生态流量。二是合理安排闸坝下流量,确保最小生态流量。三是严格控制水电站建设,对现有水电站进行评估和整改。

2019年“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省人大制定《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入选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2019年“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省人大制定《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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