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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7日从上海市政府网站获悉,上海市政府今天发布通知,表示上海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进一步加强市房地产市场管制,推进住房保障事业的几点意见。

对加强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调控成果、促进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执行国务院房地产市场控制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从业责任,坚决抑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妇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比例必须在30%以上。 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比例必须在50%以上,贷款利率必须在基准利率的1.1倍以上。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财讯】上海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附全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非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当提供从申请之日起两年前在本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说明或者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缴纳说明。 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财讯】上海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附全文)

各商业银行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加强费用性贷款管理,禁止费用性贷款用于购房。

三、对于购买第一套自有住房,套路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在20%以上。 购买第一套住房,套路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首付的比例在30%以上。 每户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是60万元。

【财讯】上海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附全文)

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情况下,每户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贷款首付的比例在50%以上。 停止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宅家庭住房公积金。

停止购买第三套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

四、市政府暂时实施限制居民家庭购买复盖数的政策。 从本意见发表之日起,暂定市及外省市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妇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包括二手货住宅)。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采购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接受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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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国家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从业要求,市里积极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交易环节关于税收政策的规定。 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以不同的销售价格明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平均价格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划分在外环内、外环外)上年度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时,预征率为2%; 1倍以下时,预征率为3.5%; 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与有关部门重点合作,对价格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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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了增加普通商品的住宅供应,安置在搬家居民家庭的搬家住宅(配套商社)允许上市交易期,从取得不动产票开始满五年调整为满三年。 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八、调整年7月1日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要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即完成到主体结构的封顶,检查合格。 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说明书》,申请商品住宅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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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事业。 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必须保证”,努力提高实物租赁比率。 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外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事业。 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宅事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公共租赁住宅的建设和采购。 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市危险小屋简易房屋改造。 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宅为中心的大规模居住社区建设,在今后5年内追加保障性住宅100万套,提高市政公设的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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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加居住地供应总量,确保价格市每年住房供应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 积极开展大规模居住社区土地储备事业。 保障性住宅和中小套路型普通商品的住宅用地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确定保障性住宅的建设比例、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复印件。 其中,对于中小规模普通商品的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必须确定夹克面积。

【财讯】上海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附全文)

十一、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建设、住房保障住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零申请项目的工程计划、建设、预售许可。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宅预售规模必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 项目规模不足3万平方米的,不得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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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规定,以申报价格的正牌价格、一房间一价对外销售。 销售价格超过申报价格的,必须再次向房管部门申报。

十二、逐步发挥上海市住宅状况新闻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公司虚拟交易、按揭销售、煽动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暂停网上销售,填写信用文件。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进行房地产宣传、高涨,从事国家和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使顾客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

【财讯】上海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附全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与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计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财政局

上海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财讯】上海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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