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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报道称“北京首富”李晓华涉嫌合同欺诈,为此,记者打电话采访了远离美国的李晓华。 李晓华说看到报道很吃惊。 他不认识这个记者,也没有接受过报纸上任何
的采访和验证。 “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报道”李晓华还说:“我不欠国家一分钱也不欠银行一分钱。 我没骗过任何人。 我委托国内代理律师起诉了这个媒体。 ”。

【财讯】“北京首富”李晓华:我不欠国家分文 更没欺诈

李晓华的代理律师翟雪梅说,2002年11月29日,北京脑康企业以原告身份起诉高明脑病研究院的理由是高明研究院违反转让合同继续生产销售。 报道把公司间单纯的民事纠纷称为“名人涉案”,而且震惊制作标题的人是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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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被称为合同欺诈

2002年底,高明市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涉嫌合同欺诈,李晓华与本院合作签订《合同》,成立北京脑康企业,模仿本院院长李子的签名,伪造《脑智宝胶囊技术和全部权利转让合同》,由本院及其子公司进行货款的合并

记者从高明市公安局给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企业的来信中反映,高明市公安局经检大队于2002年5月10日被高明脑病研究院诈骗为北京脑康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件事是经济纠纷,不在公安机关管辖下,于2002年10月8日向高明市医疗医药研究院发送了《不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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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晓华是否从高明研究院下属那里拿走了款项,翟雪梅说,完全是子虚乌有。 实际上,当时两家企业签订转让合同后,有些货物也一起移交给北京脑康企业,不是货款。 同时货物的价值也不是所谓的4277.4291万元。 研究院一直负债,其子公司头脑智宝企业自2000年以来也一直是负债经营,从他们的工商年审报告来看,账上没有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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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是虚构的

高明研究院为李晓华的“合同欺诈”辩解,一是李晓华作为香港华达集团有限企业理事长与高明研究院签约。 二是李晓华模仿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的签名,伪造《头脑智宝胶囊技术和全权转让合同》。

翟雪梅表示,“头脑智宝”的转让首先必须得到高明研究院的上级主管机关高明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企业的批准。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经过广东省高明市公证处的公证之后,经广东省卫生厅批准,同意报告卫生部批准后,“头脑智宝”的转让合同生效。 翟雪梅向记者提供了“头脑智宝”技术转让的所有手续。 记者在广东高明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上看到《头脑智宝胶囊技术与全部权利转让合同》甲方是北京脑康生物技术科技有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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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中发给公安部门的鉴定签名是合同的签名和李子处方的签名。 广东省公安厅认为李子的合同签名和李子的处方签名是“不同1”。 必须承认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说明是客观的。 因为人的书写习性会改变。 但这能证明合同是伪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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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的回答中,高明研究院要求鉴定申请的结果确认了合同的公章是真实的。 记者采访了公安大学法律系的孟教授,说合同上有公章就有法律效力。

为此,记者又采访了北京脑康生物有限责任企业总裁张曼琳。 张曼琳表示,“头脑智宝”的转让将于2000年12月4日完成,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上查阅。 为什么两年后,高明研究院说了伪造合同的事? 如果合同被伪造,高明研究院为什么要履行合同中的协议? 李子中为什么成为北京脑康企业的副总裁,而且企业有专业的办公室、电话、专用车辆等。 张曼琳在李子中向记者展示了参与北京脑康企业各项活动的照片,如李子中亲自参与过北京脑康企业在中华慈善大会上设立的照顾智障人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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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记者查阅了卫生部的相关审查文件,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查办公室于2002年5月15日向广东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和监督处寄信。 “广东高明研究院提出的。 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企业在《头脑智宝》产品转让过程中,伪造了转让合同和卫生部许可文件。 经过审查,“头脑智宝”的转让符合相关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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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2日,高明研究院向高明市司法局申请取消《头脑智宝胶囊技术和全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高明研究院的理由是,当时公证时,高明研究院的法人代表李子中没有亲自去公证处。 高明法律界人士受理后决定维持原公证书。 之后,高明研究院向高明司法局申请复议,得到了“2002年8月30日,高明市公证处颁发的公证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回答。 记者从高明市法律界人士申请行政复议的回答中得知,该“说明”由高明研究院确认“转让合同”已被公证,并批准了“头脑智宝胶囊技术和全权转让合同”的公证书。 对《转让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也证实了高明研究院完全自主签订《转让合同》,自愿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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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高明研究院还按约定履行了义务:首先,高明研究院在进行了“转让合同”公证后,立即拿到了“头脑智宝”胶囊技术和所有权利转让的批准手续。 其次,高明研究院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向北京脑康生物有限责任企业提供了李子中生产“头脑智宝”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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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华没有拒绝技术转让费

据报道,李晓华迄今为止拒绝了应向高明研究院交付的6000万元知识产权转让费。 这篇报道和事实大不相同。 首先,“批准转让健康食品“头脑智宝”胶囊产品证书”的文件上记载着“头脑智宝”的转让费实际上是500万元,不是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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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2000年10月23日开始,李子多次从北京脑康企业收到10万元、5万元的支票。 2001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北京脑康企业确认代替研究院各种费用达到了230万元,明确了这些钱是用来补充一部分转让费的。

2001年6月29日,李子与北京脑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晓华和常景兴签订了《脑康企业与高明研究院“脑智宝”的知识产权(全权)解决协议书》。 该《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对脑康企业和广东高明研究院500万元转让费支付如下:1.甲方确定了“竹花园”。 丙方配“雅宝公寓”,价格180万元,维修费20万元,电、家具30万元,共计230万元。 .然后,元脑康借给了乙方70万人民币。 以上三项合计500万人民币由北京脑康企业支付的所有权利费用的名字很细,乙方同意”。 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以来,李子中专用,为了政策当时没有办理名义手续。 上述财产,至今在李子中实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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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道大放厥词

这已经是不正常的纠纷事件了,但也有报道说因为关系到李晓华,所以开始恶意炒作。 据报道,迄今为止李子中与李晓华合作的高明市副市长魏肃迪,因2000年8月初通报了重大经济问题,被佛山市纪委“双规”。

这个诉讼法引起了北京脑康企业的强烈抗议,该公司的张曼琳社长说,负责他们和高明研究院合作的人不是高明市副市长魏肃迪。 更何况魏肃迪的“双规”是2000年8月,“头脑智宝”的技术转让合同于2000年10月28日完成。

在纷争中的另一位高明研究院院长李子中,也为李晓华抱怨。 他说魏肃迪的“双规”与李晓华无关。

来源:荆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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