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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复杂多变、关键环节审计责任不清等混乱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一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二是明确渗透监督的原则。三是建立“责任到人”的审计和问责机制。

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有效防范不公平利益传递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人的识别和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批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负责人,其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是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审核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等。,应明确标记并存档。

三、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如果保险公司的关联方追溯到信托计划或其他协议等金融产品,它将渗透到实际权利人以识别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金融产品,标的基础资产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联方的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三)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形成的关联方(金融业监管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除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外,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

(四)中国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四、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资金渗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控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开展资本运用和委托管理业务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资本投资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为保险机构的,应明确约定审查责任。如果协议不明确,双方都是负责识别和报告关联交易的单位。

五、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统一交易协议的内部审核、报告和信息披露参照重大关联交易办理。统一交易协议下的关联交易无需逐一提交,但应在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一并提交;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署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没有明确期限或者期限超过三年的统一交易协议,应当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重新签订;

(三)对于统一交易协议下的资金使用,如果标的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审核和报告。

六.赎回、支付、还本付息、分红派息、再保险和保费等后续交易不计入关联交易总额,无需再次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保险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或股权的,关联方交易报告应说明关联方的初始购买成本。保险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和权益的,应当在关联交易报告中列明初始购买成本。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方档案。

七、对于保险资金的使用、注册资本的变更、股东的变更等需要询问或报告的经营活动,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报告连同申请、备案或报告材料一并提交,不得单独提交。

对于不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关联交易,如固定资产的出售、出借、出租等,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交关联交易报告。

如果业务行为提交给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机构(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等。)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八、中国保监会在审查关联交易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证函;

(二)责令修改交易结构;

(三)责令停止或者取消关联交易;

(四)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交易;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九.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关联交易报告或者在关联交易内部审核中未尽职尽责的责任人,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谴责,记录在演出记录中;

(二)被确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有责任的,应当一并处理。

十、保险公司违反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岁。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参照申请。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3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保监会:将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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