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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推广成果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部门、单位:

为加强林业科技成果管理,促进林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科技推广成果数据库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数据库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7年6月21日

附加

林业科技推广成果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科技成果的科学管理,在大力推广中转移和转化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2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 196号)

第二条林业科技推广成果数据库(以下简称“成果数据库”)是一套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成果信息系统,旨在为林业生产单位和公众提供便捷的林业科技成果信息和成果查询检索服务平台。

第三条林业科技推广成果主要是指经地市级以上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认定、认定、接受、评审、评价和注册的科技成果,以及经审查(认定)的森林良种和有效发明专利。

第二章成果保存条件

第四条仓储成果应当先进、适用、成熟、适合推广,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果应有利于林业生态系统和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林业生产建设的科技水平,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增加林农收入。

(二)成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要求,必须对社会、资源和生态无危害和不良影响,应用范围广,辐射效果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需要由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鉴定、批准、认定、受理、评审、评价或注册的成果。

第五条成果申报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领域、成果单位、成果整理者、联系电话、成果获取时间、成果评价机构、成果关键词、成果简介、适宜推广区域等。

第六条填写结果应上传以下附件的电子版:

(一)成果清单和成果证书。

(二)成果鉴定、审定、鉴定、验收、评审和评价意见。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适当的成果范围、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成果入库程序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定期发布成果网上申报公告。

第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北京、东北、南京、西南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北A&F大学(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申报、审核和报送。

第九条成果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在所在地省级林业科技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网上登记,并使用申报账户登录系统申报成果。

第十条推荐单位完成申报结果审核后,及时统一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结果进行网上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推荐单位。对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先进、适用、成熟的科技成果通过评价进入成果数据库。

第四章成果数据库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成果数据库建设。

第十三条成果数据库应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应随时组织专家对存储成果的及时性和适用性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应退出成果数据库,并反馈给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成果数据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社会实行开放管理,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五条成果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提交入库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含有有争议或虚假信息的结果将从结果数据库中删除。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林业扶贫等重点工作对科技的需求,定期发布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包。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项目所依赖的科技成果必须来自林业科技推广成果数据库。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成果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成果数据库的社会宣传,构建基于成果数据库的技术交易平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周楠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国家林业局印发《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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