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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督促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制定和颁布这些措施的背景和意义?

答: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总体规划”和“加强对政府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1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估办法》,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管办分离,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权。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省政府教育统筹权扩大后,如何衡量省政府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如何督促省政府加强教育统筹,优先发展教育,需要系统的制度设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确保完成“两基”历史任务、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工程实施、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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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研究制定《办法》,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体系,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11年,教育部成立了由相关部门专家和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组成的研究小组,研究形成了《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办法制定研究报告》,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行业的做法,结合教育工作的特点,考虑研究颁布本办法。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正确地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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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些措施的形成过程是什么?

答:《办法》的研究和制定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研究和起草。2011年,教育部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研究并形成了《关于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方法的研究报告》。在该报告的基础上,2013年起草了《地方政府教育责任履行情况评估办法》初稿,其中规定了评估的内容、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二是寻求建议。2014年至2016年,共四次征求地方教育部门、国家督学及相关专家的意见。结合中央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最新要求和地方意见,制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监督暂行办法》,经教育部党组讨论通过。

第三,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6年底,根据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征求了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级政府的意见。2017年3月,全国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办法》。根据会议精神,结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意见,将《办法》更名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责任考核办法》,并对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办法》,并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今年5月,它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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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六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评估实施、评估结果应用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本文主要阐述了《办法》的依据和目的,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评估职责的内涵、实施主体、原则和方法。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展各级教育,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加强教育安全,规范办学行为。

第三章,评价的实施。规定了评价方法和程序,按照发布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现场检查、反馈、整改复查、报告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教育职责、整改不力、发生严重教育安全事故、弄虚作假的省级人民政府责任人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章,补充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办法》中的评估内容是如何设计的?

答: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什么”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正如我刚才介绍的,根据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办法》确定了六个方面的评估内容,每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约40项,基本涵盖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教育职责。

实践中,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年度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估重点、实施细则和具体评估指标,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实施《办法》中的评估有哪些考虑因素?

答:“如何评价”决定了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直接关系到评价工作是否规范有效。《办法》明确坚持遵守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发布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控、现场监督、反馈、整改复查、出具报告的程序,每年进行一次。它遵循《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查自评是引导省人民政府建立正常的自我监督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引入第三方监控主要考虑提高评价的可信度和说服力。这样,以全国随机抽样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省级自查自评评估机制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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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确保评估的有效性?

答:评估工作是否有效取决于问责是否到位。《办法》强调,考核结果是对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对于一些不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明确的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促进省级人民政府积极改进自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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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法》颁布后,下一步如何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绩效评估?

答:《办法》是近年来教育督导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加强教育督导的顶层设计。为了落实《办法》,促进评估工作的实施,下一步将围绕三项任务:

首先,开展学习。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地方组织学习《办法》,全面贯彻理解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是引导前进。监督和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是启动试点项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从东、中、西部地区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研究部署2018年省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工作,确定评估重点,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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