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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支持自律组织和市场机构依法独立或联合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的要求, 根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解决证券期货纠纷, 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中国部分地区试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通知》中,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然而,我们以调解为主要渠道、支持解决市场纠纷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投资者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仍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进一步努力。本文以CSI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举办的第二届全国调解员业务培训班为契机,探讨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四种不成熟观点,仅供参考。

携手共进开创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

1.纠纷调解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直接管理的全国性公益组织,投资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海注册成立。其宗旨和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基本职责是股权行使、纠纷调解、诉讼和支持诉讼以及投资者教育。目前,股权已经延伸到全国。截至2017年6月8日,投资中心已持有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3085家,停牌公司除外)的股份,并积极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努力成为积极股东、合法股东和模范股东;支持诉讼也如火如荼。在中国第一起证券支持诉讼胜诉后,投资服务中心继续提起三起相关诉讼;投资者教育围绕投资服务中心“知、行、维权”主题有序推进。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全面、深入地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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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资服务中心的核心工作,纠纷调解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投资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民法院、各辖区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中立、公益、专业、高效的导向,以调解机制建设为基础,以提高调解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投资服务中心共登记纠纷案件4027件,纠纷金额8.4亿元,正式受理案件1433件,成功调解案件945件,投资者赔偿金额达到7200万元。投资中心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支付给投资者的赔偿金额占全国的一半以上,法院调解的案件数量和结算赔偿金额占全国的90%以上。投资服务中心已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投资服务中心的调解已成为市场纠纷调解的主要渠道之一。以小速度调整和诉讼调整对接为代表的新型调解机制的品牌效应逐步形成。2016年7月,投资服务中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确定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试点工作的试点调解机构。由此可见,纠纷调解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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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进入壁垒相对较低、成本较低、程序便捷、意思自治、对抗较弱、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高。正因为如此,纠纷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成为双方解决纠纷的流行方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即使是最好的制度和手段也是由人来实现的。毫无疑问,调解人是纠纷调解的核心,调解人的水平已经成为调解成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因此,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是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要清醒认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积极推进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新产品和新业务所涉及的交易关系越来越复杂。然而,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市场结构短期内难以改变,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弱势地位也难以改变。中小投资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客观环境不尽人意。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共收到投资者近10万条举报,全年共处理举报1.7万件。2016年,中国证监会共处理了5000多起简单民事纠纷投诉和13000起举报,给纠纷处理带来了很大压力。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投资者维权渠道不畅,维权难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原因是市场经营者投诉处理责任不明确,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组织体系不健全,证券纠纷专业调解刚刚起步,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资者起诉和举证仍存在诸多困难。大量纠纷涌向监管机构等待处理。一方面,它们占据了有限的监管资源,成为监管当局的“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行政监督和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职能,各有其价值追求,它们被移交给同一主体行使,这不仅存在于监管部门,而且不可避免地在程序上造成冲突和紧张,从而影响各自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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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资本市场的纠纷调解工作而言,纠纷调解力量分散、调解对象狭窄、来源渠道单一、公信力不足、投入和宣传力度不够、配套保障不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权威性不高、对参与纠纷的投资者没有吸引力,与成为解决市场纠纷的主要渠道和重要支撑还有很大差距。加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创新,实现从传统调解向专业调解的转变,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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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工作安排,投资服务中心正在努力推进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独立的第三方专门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根本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现实需要;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监管转型是必然选择,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各方的支持下,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以“方便申请、简化程序、专业权威、保证实效”为目标,建设国家调解中心,力争在年内完成上市工作,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资本市场,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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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是努力提高调解能力

做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关键是努力提高调解能力。一方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国情特点出发,建立一套与中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特点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专业化的中介组织,需要不断创新中介机制,体现偏向中小投资者的鲜明特征,真正树立公信力和吸引力。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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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和完善适合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专门工作机制。有必要建立一个便捷高效的案件来源承办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搭建网上纠纷受理和调解平台,实现网络调解、视频调解、远程调解等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参与调解,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建立纠纷受理和调解机制,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快速裁决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体系,实现简化案件快速调整和复杂案件精细调整。有必要建立一个保护投资者的调解机制。与市场机构相比,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信息、资本和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加强小额速决、无异议调解结果确认等机制的探索和完善,在程序上适当照顾中小投资者。要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调查和调解取证等工作机制,体现证券期货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通知规定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保障调解协议执行的监督程序功能和特别示范判决机制的落实,需要协调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总之,纠纷调解是一种基于双方意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必须在机制创新上动脑筋,努力提高纠纷调解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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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打造一支专业胜任、管理良好的调解团队。首先,我们必须严格控制选拔和使用。有必要拓宽调解员的任命渠道,探索调解员的专业化。通过科学的选拔和考察机制,真正热爱调解、专业能力强、保证时间和精力、品行良好、中立的人才将被吸引和选拔到调解团队中来;其次,要加强专业培训,从证券期货专业知识、法律纠纷处理规则、社会心理、调解技巧等方面提高专业素质。,并组建一支复合型调解员队伍;第三,加强管理考核,通过科学的管理调度和有效的激励约束,充分发挥调解人的作用。要培养黄金调解员,形成调解员的职业声誉,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以实力、专业和公平赢得各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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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形成协调、联动、联合管理的新局面。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积极支持,建立“监管机构的组织管理、调解机构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投资者的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新模式。要加强与地方机构的沟通,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与各辖区的合作机制建设,同时推动地方机构加大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监督和支持,加强协调和引导,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证券期货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调解和解协议的,应当依法对其相关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在资本市场信用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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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一些希望

调解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解决争端,并在争端双方之间建立沟通桥梁,这在解决争端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解员是调解工作的主力军,也是调解能力建设的主要载体和对象。为加强调解员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投资服务中心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并对调解员的资格、选拔程序、职业道德、管理考核、补贴发放和终止聘用等做出了全面规定。下一步,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通过选择金牌调解员和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调解员声誉激励机制,更好地体现对调解员的激励和约束。希望调解员能积极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借此机会对兼职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提出一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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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遵守投资服务中心的调解规则和相关规定,依法中立公正开展调解工作,保守调解工作秘密,遵守廉政纪律,避免利益冲突。二是协调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调解工作的关系,在投资服务中心的统一协调和调度下,保证调解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三是积极参加投资服务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自觉提升专业能力。第四,如果调解员在聘用期间的任命、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更新调解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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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纠纷调解,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综合学科,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在一些国家,调解已经成为人们可以终生追求的职业。调解人作为调解程序的主持人,无疑是影响纠纷调解有效性的关键因素。迫切需要在原有专业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规范的训练和学习,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因此,只有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不要忘记自己的主动心态,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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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在全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方的关心和支持下,在众多调解人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无私奉献下,资本市场纠纷调解必将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果,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必将通过纠纷调解获得真正的救济和补偿。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必将赢得更多投资者的认可和更广泛的社会认同与支持。

(本文是徐明在投资服务中心举办的第二届全国调解员培训班的开幕词。(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携手共进开创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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