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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杠杆化”旨在净化市场,提高市场中不同主体的内在质量。特别是,金融机构应该从“注重结果”转变为“注重实力”。所有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体现在“分类、准确、经济”的服务实体上。无论客户或企业的选择和实践如何,客户的债务杠杆需求都不应以利润单向预期的“结果”方式得到满足,从而导致市场的“泛杠杆”危机。相反,客户债务杠杆的质量应该通过提高产品和能力来优化“实力”,从而真正实现金融生存能力、实体经济和金融实力的新格局

银监会文件起草专家:不能无视去杠杆流动性影响

随着供给计量结构改革的深化,“去杠杆化”已成为触及当前市场“痛点”的最敏感神经。“去杠杆化”过程中“交织问题、矛盾交替、力量互动”的尴尬,增加了其未来质量和效率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去杠杆化”不能是机械的、简单化的、性别化的“杠杆化”,而是应该从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广维度进行辩证思考和积极实践。目前的关键是,虽然市场债务杠杆存在并以金融机构资产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去杠杆化”必须适应和匹配其资本(负债)方面的情况和模式。因此,金融机构资本结构的再平衡是“去杠杆化”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它们可能会陷入“越来越高”、“越来越混乱”、“越来越被动”的困境。

银监会文件起草专家:不能无视去杠杆流动性影响

中国市场债务杠杆不仅整体水平高,而且结构不合理。这是社会全面转型、经济快速增长和直接融资背景下金融生态的特定“副产品”,具有历史必然性。问题在于,这种“生产”过程也导致了金融机构资本结构的不断扭曲,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机构间流动性风险的不断增加。在市场债务杠杆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往往向经济发达地区(城市)的金融机构呈现净流入,而区域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往往向国家大中型金融机构呈现净流入。这构成了两种具有鲜明市场特征的金融机构。一是资产(贷款)业务应用手段单一、能力较弱、交易水平相对简单的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来平衡资产负债表。比如各城市的地方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二是资产业务应用手段多样化、综合能力强、交易层次相对复杂的金融机构(如嵌套式、渠道式和交叉式业务),更多的金融机构通过转移资金来平衡资产负债表。比如国有国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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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部形式分析,这两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没有问题。从内部质量分析来看,资产负债表的基础存在本质差异。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银行间资本业务,具有刚性赎回的性质。但是,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债务属于市场的一般债务业务,不具有刚性约束作用。到期后存在许多状态弹性,债务能否清偿取决于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因此,在“去杠杆化”和“严格监管”的过程中,两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尤其是后一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将会因流动性结构的阶段性失衡而遭遇更多的流动性和突发性的资产负债错配,并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行为选择的异化。从市场的主导地位和重要性分析,后一类金融机构是提升市场杠杆水平的主力军,是“去杠杆化”的重点,而流动性现实差距的“功利化”压力使其成为“去杠杆化”的难点。在资本方刚性赎回和资产方柔性纠缠的双重冲击下,为了解决流动性的迫切需求,只能对有现金流能力的客户进行“去杠杆化”,而真正需要“去杠杆化”的房地产企业、产能过剩企业和“僵尸”企业的贷款难以收回,导致“去杠杆化”的负面效应,加剧了金融资源配置结构的错位。结果,那些应该“去”的人没有被清除,那些不应该“去”的人果断而简单地去了。更糟糕的是,过去以各种创新的名义开发的各种“杠杆加成”渠道已经成为“去杠杆化”的隐性障碍。“交易人为复杂化、客户过度集中、手段极端激进”等积累的问题和矛盾,实际上已经演变成“去杠杆化”的扭曲力量。当资本端的金融机构结构不能相对平衡时,资产端的“去杠杆化”可能是“相反的”、“左右其手”或“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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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去杠杆化”必须首先或同步解决金融机构资本结构的再平衡。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忽视“去杠杆化”对金融机构流动性格局的影响,而应该简单地将“去杠杆化”等同于“收紧流动性”。不管是金融机构、一般企业还是个人,“去杠杆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优化市场流动性的过程。通过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资本侧结构的“再平衡”将变得更加经济、更加优质和更加敏感,市场流动性配置将更加合理、更加活跃和更加有效。另一方面,在“去杠杆化”的实践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充分反思自身的挑战,以“壮士断臂”、“刮骨疗伤”的勇气和毅力,通过艰苦努力,真正摆脱各种不再具有现实意义的市场债务杠杆和对象,通过“再平衡”充分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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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去杠杆化”和“再平衡”的过程必须是市场流动性“补充和恢复”的结合。对于在资产方面需要“缓释期”来回收资金的金融机构,流动性补充应与资本方面的结构相结合。同时,通过限制各种套利交易来控制资产的盲目扩张。对于以银行间业务为资产方的金融机构来说,它们应该抓住机会恢复和优化流动性。同时,我们将引导资产方客户的发展,弥补资产方业务发展不佳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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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了前提和基本问题之后,“去杠杆化”的方向和路径就清晰了,即去杠杆化稳定杠杆、去杠杆化区别对象、去杠杆化适应变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所有前一类对象都应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适度“杠杆化”,而所有后一类对象都应“去杠杆化”。对于价格扭曲、产业退化和市场萎缩的消费者来说,“去杠杆化”应该加速。在新市场、新模式、新能源和新技术领域,我们应该有选择地“增加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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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和资金的“再平衡”也与其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密切相关。任何杠杆的形成都必须有特定的利润来源支持。不合理的债务杠杆缺乏实体经济的内部支撑,或者在于支撑的假象,依赖于所谓的“先验利润”。要“去杠杆化”,必须调整“先验利润”,在“先验利润”的滋润下,调整和改变金融机构的惯性业务模式、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这是一个必须与资本结构再平衡同时考虑的问题,也是一个极其痛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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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杠杆化”旨在净化市场,提高市场中不同主体的内在质量。特别是,金融机构应该从“注重结果”转变为“注重实力”。所有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体现在“分类、准确、经济”的服务实体上。无论客户或企业的选择和实践如何,客户的债务杠杆需求都不应以利润单向预期的“结果”方式得到满足,从而导致市场的“泛杠杆”危机。相反,客户债务杠杆的质量应该通过提高产品和能力来优化“实力”,从而真正实现金融生存能力、实体经济和金融实力的新格局

银监会文件起草专家:不能无视去杠杆流动性影响

(作者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南”的起草专家之一,高级金融评论员)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银监会文件起草专家:不能无视去杠杆流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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