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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4日电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城镇的意见》。根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意见》提出了四项扶持政策:确保建设用地、加大财税支持、拓宽融资渠道、优先支持项目。已经制定了七项保障措施。计划到2019年,全省将建成约20个国家一级特色镇和80个省级一级特色镇,全省25个少数民族将建成一个以上特色镇。> > >如需了解更多政策,请访问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云南省出台加快特色小镇发展意见 力争3年80个

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城镇的意见

运[2017]20号

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大和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本省特色城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义

特色城镇是指以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爱基、净值、信息)为重点,产业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服务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整合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和服务链,将产业、城镇、人口、文化等功能有机整合的城镇。加快发展特色城镇,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新的发展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引领全局的重要决策部署。发展特色城镇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爱心基金会、净值、信息)和发展动能的转化,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准确扶贫和扶贫,有利于促进群众创业和创新,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引导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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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年初有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突出行业、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2017年,我们将启动全省特色城镇建设,鼓励特色城镇在原有基础上升级改造。鼓励各州、市、县、区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和发展特色城镇,力争用三年时间建成2019年。

(2)规划指导。坚持规划第一,突出规划导向,以人为本,以产业为支撑,科学编制高起点、高标准、宽视野的特色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详细建设规划,明确特色城镇的选址、投资、建设和经营主体、特色内涵、产业定位、建设目标、用地布局、空组织和风格控制,协调特色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空间布局,推进特色城镇“多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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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业导向。按照“错位竞争、差异化发展”的要求,瞄准产业发展的新前沿,顺应消费升级的新变化,紧跟科技进步的新趋势,细分产业领域,明确主导产业。每个特色镇都要选择一个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引领和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全国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实现产业立镇、富镇、强镇。重点发展生命健康、信息技术、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制造业和加工业等重点产业,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重点发展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如茶叶、咖啡、中药、木雕、扎染、紫陶、银器、玉器、刺绣、花卉等。,推动传统特色产业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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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业创新。充分发挥特色城镇低成本、低门槛、发展障碍少、生态环境好的优势,为大众创业创新搭建有效平台和载体。营造吸引各类人才、激发企业家活力的创新环境,为初创企业、中小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便捷完善的“双创新”服务。全面推进众包和众筹,大力发展服务经济,集聚企业家、风险投资、孵化器等高端元素,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爱智、净值、信息)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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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展示风格。按照“多样性、独特性、差异性”的要求,加强风格和形象设计,打造特色城镇的独特魅力。利用当地优秀的传统建筑元素,创造具有地域差异的建筑特色,避免盲目模仿和千城一面。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加强文物文化保护和传承,突出文化特色。充分发挥多元民族风情的独特优势,将民族特色打造成为特色城镇的美丽名片。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突出生态特色,实现特色城镇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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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口集中。以人的城市化为重点,完善城镇功能,弥补道路、通信、供水、供电、公共厕所、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商业娱乐、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不足,完善消防、防洪、防洪、抗震等安全设施。提高特色城镇综合配套服务能力,营造宜居适宜的生态环境,营造便捷高效的商业环境,促进特色城镇人口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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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城镇建设。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每个特色城镇都必须有与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投资建设主体。创建国家一级特色镇,原则上应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某一产业领域公认的龙头和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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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运营管理。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工作思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投资主体参与经营,实行政企合作,引进新的、强有力的、专业的经营者,促进特色城镇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创建标准

(a)土地使用标准。原则上每个特色镇的规划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筑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根据产业特点和规模,旅游休闲、高原现代农业和生态园林等特色城镇可以适当规划一定区域的辐射带动区。

(二)输入标准。从2017年到2019年,创建国家一级特色镇,每次累计新增投资必须完成30亿元以上;要创建省内一流的特色镇,每次累计新增投资必须超过10亿元。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每个特色镇必须分别完成总投资的20%、50%和30%。竣工验收后,工业投资和社会投资占每个特色镇总投资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

(3)基础设施标准。创建国家一级旅游休闲特色镇,必须符合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要打造全省一流的旅游休闲特色镇,必须按照国家3a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每个特色镇建成验收后,集中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到100%;必须构建公共服务应用,以实现1亿宽带接入和公共wifi的全覆盖;一切必须配备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至少修建一个公共停车场,并尽可能修建地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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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出效益标准。从2017年到2019年,创建国家一级特色镇,各特色镇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从业人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镇,每个特色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从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

州、市、县、区培育和发展特色城镇,符合省级创建标准的纳入省级扶持范围。

第四,创建一个程序

采取“自愿申报、宽进严出、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模式,推进特色城镇建设。

(a)自愿声明。可分为两种类型:创建国家一级和省级一级特色镇。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特色城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特色城镇创建规划,明确各特色城镇的特色内涵、四个领域、产业选择、投资、建设和经营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综合效益以及与大型企业主体的合作思路。

(二)程序审查。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会同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市提交的创建特色镇的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创建特色镇的建议清单,并报省特色镇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各地创建特色城镇的配额分配不均。

(3)名单的公布。创建特色镇的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4)规划审查。列入名单的特色镇,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特色镇总体发展规划和详细建设规划。州、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审查,将当地完成的特色镇规划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未编制规划或未通过省级规划审查的特色镇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不审批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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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建设。特色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提升产业发展功能和特色镇功能,按照批准的规划加快特色镇项目建设。

(6)评估和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考核办法,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考核、随机抽查、综合考核”的程序组织年度验收考核,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扶持政策扶持,退出创建名单。年度考核或验收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特色镇所在州、市、县、区的一般财政转移支付后,收回相应阶段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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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验收命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将于2019年底进行验收,并提出特色镇命名建议清单,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命名。

V.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低山缓坡,鼓励低效土地再开发,盘活闲置建设用地。从2017年到2019年,3万亩特色城镇建设用地将在省级单独划拨。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设立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中创空房、互联网+等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届满后,需要按新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在符合相关规划且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如果改建工矿厂房和仓库,利用地下空房增加容积率,则土地差价可能无法支付。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使用控制的前提下,在特色城镇规划区内,探索建设用地集体管理进入市场,允许租赁和合作盘活宅基地使用,允许村民自愿整合,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在现有宅基地的基础上进行统一集中的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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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财政和税收支持。2017年,省财政将为列入创建名单的每个特色镇安排1000万元启动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工作。对于2018年底通过考核,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一流城镇的,省级财政将分别给予1亿元和50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贷款贴息。2019年底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将分别给予9000万元和500万元,创建全国和全省一流特色镇,主要用于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特色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企业,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各省市缴纳的各类新增税费将分成收入,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给特色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特色镇的产业培育和企业发展配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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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机制,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城镇建设。通过财政资金、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政策性银行项目贷款和保险资金的引导,以及特色城镇居民的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从2017年到2019年,省发改委每年将从省级重点项目投资资金中筹集不少于300亿元,支持特色镇建设,实现资金全覆盖,向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特色镇倾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镇建设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州市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特色镇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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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先支持项目。特色镇申请合格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投资补贴等方面加大优惠支持。一、优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申请,优先支持省级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计划、省级“10、100、1000”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城市给排水、“两污水”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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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省长为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色镇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特色镇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配合、政策制定、创建和奖惩名单的审批。领导小组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有办公室,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特色镇建设、审定规划和计划、动态管理、评估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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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主要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特色城镇的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扭转时间节点,督促和引导各县、市、区做好特色城镇建设工作,避免开新灶、重复建设、拆大房、搞房地产开发,确保工作成效。

(3)加强分工合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和促进特色城镇的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特色镇建设监管,制定建设指导意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规划审查、评估和评价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特色镇;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财税支持政策,配合评估评估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产业转型升级;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科技创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指导和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土地利用支持政策;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建设具有高原特色的现代农业城镇;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电子商务发展和港口型特色城镇建设;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和文化部负责指导民族文化的发掘、传承和保护;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指导旅游休闲特色城镇的标准建设;省投资合作局负责指导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特色城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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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真吸引投资。创新招商方式,搭建合作平台,完善激励机制,围绕特色城镇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以大而强,采用项目推广、整体包装营销、委托投资、业务投资、专业投资等方式,提高招商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各州、市、县、区应在申报创建特色镇的初期,加大投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特色镇项目建设。

加强项目支持。按照“示范储备一批、申报评审一批、开工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要求,建立省内特色镇发展重大项目库,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引导各种政策、资金和要素以项目为载体聚集在特色镇。

(六)加强监督和监测。在省政府监察厅的领导下,我们将加大对特色城镇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省级重点工程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将创建特色镇纳入稽察工作范围,加强对特色镇建设项目的稽察。省统计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在2017年上半年前建立全省特色城镇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季度报送特色镇建设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全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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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项目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大力宣传特色镇建设的意义、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加快特色镇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云南省出台加快特色小镇发展意见 力争3年8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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