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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划出台一项新规定,成为勇敢者的“主人”

“禁止解雇和勇气”需要改进

我们的记者吴琼报道

勇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害怕勇敢。在许多人看来,这与一些不健康的社会风气和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的勇敢者是分不开的。

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除法律原因外,不得辞退或者辞退见义勇为人员。

浙江省人才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陈士达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初衷是希望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希望企业能够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关爱。“有些企业的员工因为勇敢而受伤,被企业解雇的情况并不少见。”

对此,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闯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方面是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防止那些勇敢的人“流血哭泣”;另一方面,在最近通过的《民法通则》中,也确定了勇敢和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发布本意见草案是为了响应和贯彻《民法通则》。

各省可相继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见义勇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这种行为散见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最高法的一些司法解释等。,并且鼓励所有做出上述行为的人。”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海刚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时提到。

通过梳理,记者发现,在今年3月1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经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对勇者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此外,第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救助方对自愿紧急救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民法通则》和《河南省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条例》外,公安部近日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造成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由行为人、责任人和受益人依法承担。

不仅如此,《意见稿》还明确了什么是勇敢的人。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具备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救、救助、救助有突出事迹的人员的公民。

需要说明的是,早在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规定要积极完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政策措施。在具体实施中,既要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伤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又要支持就业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同时,要加强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的教育保障,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住房困难。

河南拟新规 为见义勇为者“做主”

不难发现,对于勇敢的人来说,相关的规定并不少见。严闯告诉记者,以下省份必须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得到完善和限制

至于《河南省条例》中提出的“企业不得辞退或者开除见义勇为人员,但有法律依据的除外”的规定,有人直言其本意是好的。然而,作为一个勇敢的人,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曾经成为资本就享有被解雇或开除的“豁免权”。如果因为我是一个勇敢的人,经常违反企业的有关规定,不能按时上班,不能完成相关任务,我该怎么办?

河南拟新规 为见义勇为者“做主”

记者在河南省焦作市采访了一家公司,该公司负责人也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提问,“如果见义勇为者平时在公司的表现不尽如人意,甚至违反劳动法或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难道公司不能解雇他吗?”

此外,据相关媒体报道,近年来,由于对见义勇为者的过度宽容,一些见义勇为者被鼓励学坏。比如,上海女孩何涛,2004年在安徽省六安市遇到了农民工侯灿,两人坠入爱河。2005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侯灿瘫痪,可能成为植物人,但何涛没有放弃。2006年,何涛毅然定居六安,照顾下半身瘫痪的后残,抚养孩子,服侍偏瘫的婆婆。2009年9月,在第二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中,何涛被授予“孝亲爱亲”的全国道德模范,并先后获得“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旗手”等一系列荣誉称号,还当选为六安市人大代表。然而,在那之后她完全变了。也许她认为自己是一个“名人”,当她犯了一个错误,有关部门不会深入研究她。各种逐利行为使她铤而走险,犯下买卖国家证书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判刑。

河南拟新规 为见义勇为者“做主”

对此,杜海刚解释说,“事实上,颁布这一规定并不与法律相抵触。《条例》已经指出,前提不是由于法律原因,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辞退见义勇为人员。工作表现不佳,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严闯还认为,“见义勇为者也是劳动者,劳动者的表现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如果勇敢的人在工作中表现不佳,他们也会被公司调走。工资调整,甚至解雇。”

此外,在严闯看来,“企业除法律原因外不得辞退或者开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可能并不能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因为在实践中,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辞退见义勇为人员。

严闯还向记者强调,“企业的辞退或辞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政府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执行。如果你想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实施,你必须清楚地列出企业不得解雇或辞退见义勇为人员的时期和情况。”

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是,陈士达也指出,“如果见义勇为造成很大危害,就不能正常工作。

但是,之前的工作表现很好,企业不能完全辞退,这就造成了这个见义勇为者今后生活的经济费用应该由企业来承担,这是否合理也是有争议的。"

“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而不是企业。勇敢是一种社会现象,企业属于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不可能承担社会责任。”陈士达说:

“此外,作为主管劳动者就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和下属的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应特别注意保护勇敢者的合法权益。”严闯指出。

此外,杜海刚指出,这是对勇敢者的特殊保护。全社会要形成共识,即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特殊优待,制定详细规定,落实各项配套措施,设立专项资金,优先保护其合法权益。

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条例》中关于“企业除法律原因外,不得辞退或者开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

《条例》除了规定“除法律原因外,企业不得辞退或者开除见义勇为人员”,还规定在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治疗期间不得克扣工资和奖金。此外,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那些敢于报复,其合法权益,如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或侵犯。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杜海刚说:“这一规定的关键是要在实施过程中形成尽可能大的社会共识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有必要在条例颁布后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榜样。除了奖励那些勇敢的人之外,他们还必须对雇用勇敢者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大力鼓励。”

此外,严闯也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如果一个人有足够的勇气受伤,首先要看它是否构成工伤。不足以成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如果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政府应当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医疗等费用。”严闯指出,此外,如果有足够勇气申请确认的人对确认结果不满意,他们只需向上级机关提出审查。应当进一步明确,可以对审查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河南拟新规 为见义勇为者“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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