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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政府与平台之间的信用数据共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降低供需双方的信任成本。在第三方服务方面,应该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界限,应该跨平台收集交易双方的评估等数据。

学校的声明

鲁平马丽艳

共享经济模式正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加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些新模式逐渐暴露出自身的一些问题,如工人身份的归属、税务主体的责任、用户数据的保护等,给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构建适合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思路和体系,对于共享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分享经济的主要问题

共享经济平台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目前尚不清楚共享经济平台中的劳务供应商是被定义为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商,这导致了诸如工人承担额外操作风险和缺乏劳动保障等问题。

征税对象、适用税种和税率不明确。从资金流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企业和供应商应该是纳税人。然而,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没有对纳税人分享经济和商业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共享经济平台的企业大多注册为科技创新企业,缺乏专业领域的合法经营资格,也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应纳税额。

用户对平台保护私人数据的能力缺乏信任。共享经济平台从上帝的角度记录用户信息和活动数据,获取大量与用户相关的信息。但是,该平台缺乏内外监督机制,存在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滥用的隐患。

分享经济监管面临的挑战

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难以界定。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责任。然而,共享经济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是两个不同的交叉领域。对于共享经济平台,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问责的依据。一些平台企业实际上是打着非交易平台的幌子从事商业资源共享活动。

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在共享经济和传统产业中,很难平衡竞争对手的利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共享闲置资源的商业模式应承担与传统竞争性行业相同的税收和社会责任。共享经济平台决定了交易模式和条件,并会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如果该平台滥用这种影响力,它将通过控制价格来控制市场,压制传统行业的竞争对手,这很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由于难以兼顾共享经济、传统行业竞争对手和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往往反对与传统行业竞争对手发展共享经济,并以现行法律质疑其运行的合法性。

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很难建立私人数据监督和保护机制。目前,个人数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该法仅规范信息披露,停留在鼓励和倡导数据公开的层面,尚未确立数据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同时,私人信息的公开及其例外规则不够明确,也没有有效的政策或机制来解决数据公开过程中的隐私或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建立完善的私有数据监控和保护机制需要时间。

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共享经济的监管模式探讨

我们要以包容的态度对待共享经济,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共享经济的兴起有其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合理性,如充分利用技术、基础设施等资源,体现了社区互动、任务合作和权利分散的特点。政府应该对共享经济持宽容态度,政策取向应该是充分发挥共享经济的优势,纠正其发展缺陷,而不是采取阻碍措施来遏制其生存和发展。制定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产品、服务和安全标准,倡导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平台企业的管理责任,推动形成健全高效、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监管体系。

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探索税收和信息共享领域的融合点,深化政府与共享经济平台的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引导共享经济平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深化地方政府与共享经济平台的合作,逐步将共享经济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平台企业还应积极寻找与政府的匹配点,充分发挥自身在解决就业、缓解交通拥堵、有效利用闲置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履行纳税和守法义务。

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根据资源、交易行为和个体属性特征,动态把握平台与供需方的关系。我们应该把握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实现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错位监管。例如,根据资源的权利属性、交易属性和交易主体属性定义共享经济,可以改变根据资源供需匹配时间、所有权是否转移、交易主体是否为商业主体等确定固定平台供求关系的方法。从而实现共享经济的动态监管边界,使共享经济处于可控和安全的发展范围内。

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完善信任机制防范安全风险。建立政府、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企业和共享经济平台的信任机制。应加强政府与平台之间的信用数据共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降低供需双方的信任成本。在第三方服务方面,应该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界限,应该跨平台收集交易双方的评估等数据。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CCID智库)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分享经济的监管方式亟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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