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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3月30日-3月29日,浙商创业投资就其是否符合《关于金融企业上市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具了自查报告,称其符合《通知》中私募股权机构新上市条件第(1)、(4)、(5)、(6)、(8)项的规定。

公告显示自查情况如下:

首先,管理费收入和绩效奖励的总和必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历年的管理费、绩效奖励及收入明细如下:

2015年未达到要求的原因是杭州朗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股份转让,该公司声称该转让是零星的。

二是浙商创业投资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中国证券基金协会“黑名单”,没有“诚信公示”。

三是浙商创业投资符合《通知》中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新的八项上市条件。(五)近三年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机构年均实收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

第四,浙商创业投资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运作合规,报告和信息更新及时准确。符合《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新增八项上市条件的通知》(6)。

第五,浙商创业投资满足了国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要求。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浙商创投发布自查报告 称符合股转对私募融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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