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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同时通知检察院。宁夏:同步介入行政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调查

近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查办预防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宁夏检察院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行政监察领域重大违法事件同步查处暂行办法》,进一步开展检察机关参与行政监察领域重大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

据了解,2016年,在自治区检察院的推动下,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宁夏检察院介入行政监察领域重大违法事件同步侦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措施自2017年起生效。

《办法》规定,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事件发生地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地方检察院接到通知或者发现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后,应当向自治区检察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各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办法》还要求,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必须通知检察机关参与事件调查组成立和事件调查的准备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事件调查组坚持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相互配合。

宁夏:重大行政违法事件要同时通报同级检察院

《办法》还规定,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工作。对不配合或阻挠检察机关调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和政府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宁夏:重大行政违法事件要同时通报同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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