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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近年来,“徐玉玉被诈骗”、“清华大学教授被诈骗”等一系列电信诈骗案件,引起了人们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高度关注。个人财务信息的披露不仅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对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凸显了我国个人财务信息保护立法的不足。

目前,我国《刑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但缺乏专门统一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尚未对概念范围、保护范围、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个人财务信息的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鉴于个人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性,有必要尽快制定《个人财务信息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直接保护个人财务信息,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法律环境。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亟待立法保护

明确个人财务信息的基本概念、内涵和信息主体权利。建议通过归纳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财务信息的基本内涵,避免个人财务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过窄或过宽。为了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建议信息主体对其个人财务信息享有知情权、选择权、不同意权、索赔权等基本权利。,应明确界定,并应为信息主体提供完整的法律救济渠道。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亟待立法保护

阐明个人财务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建议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收集和处理个人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最低限度等基本原则。根据个人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应实施个人财务信息分级保护制度。基于公共利益或业务需要,明确个人财务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况,有效平衡个人财务信息的有效保护和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亟待立法保护

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主体、职责和措施。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建议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部门,通过立法赋予监管部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和权力。为确保监管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明确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和行政措施,构建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

明确金融机构对个人财务信息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建议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合法权利,金融机构应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

明确规定向外界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义务和技术要求,要求金融机构以立法形式建立个人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和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机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金融机构全面履行义务,有效防范金融信息风险。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亟待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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