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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级联赛公司),以80亿元天价出售超级联赛版权5年,2016年收入达15亿元,最近上演了一场“失章”悬案。

根据2015年《21世纪商业评论》的一份报告,一家私募曾表示,中超公司的估值至少为100亿元。

中超公司挂失章

在2月8日出版的《北京晚报》上,一则通知引起了外界的关注。中超联赛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

中超联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7109340866)意外遗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特此声明。

一块石头激起了成千上万的波浪。这份隐藏在《北京晚报》第18版的通知被网友拍摄并上传,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是公司的重要印章,在公安局备案,有专属代码。很奇怪,超级联赛已经失去了它的财务和法律印章。

挂失声明公布后,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财务总监苏向《新京报》表示,中超两枚印章在他手中,并未丢失。

2月12日上午,国家商报记者也联系了苏,后者说:

封印还在我手里。超级联赛知道印章没有丢失,只是想通过在报纸上挂失来制作一个新的,这样我手上的公章就失效了。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在贴上废公章并挂失三天后,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重新刻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称印章和财务印章。一旦刻上新的印章,苏的原公章将失效。

“我曾经是足部控制中心的财务总监。自从新的超级联赛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财务和法律印章一直在我的手中。财务账目必须由我审核并盖章后才能通过。我当时的职位是超级联赛的财务总监。”苏对说道。

那么,为什么首席财务官不直接交出印章,而是让中超公司走上“报损”之路呢?

据了解,2017年1月,中超联赛召开董事会,决议取消苏的财务审计权,要求其交出两枚印章。苏作为公司的监事,没有出席会议。此后,他认为会议的程序和理由不符合有关规定,所以他拒绝接受该决议。

“如果我交出这两枚印章,我认为这是我在业务和责任上的双重失职。当时,理事会程序不符合规定,该决议应该无效。该公司现在想以“失去这一章”的方式获得财务权利。我不认为这是一个诚实的做法。”苏表示,如果中超通过正常渠道,他没有理由不合作。目前,足协所在地区的公关机构已经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为了了解更多,记者打电话给中超公司副总经理陈永亮。在解释了目的之后,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理由是目前不便透露任何消息。

双方的纠缠始于2015年

苏,至今仍是中超的监督者,实际上是中超的“老部长”。苏介绍,早在1994年,他就进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控中心),2007年,他竞聘财务总监一职,之后负责财务工作多年。

“我可以说,我参与了超级联赛公司的整个创建过程,从筹备到运营。当时,中超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我也一直在处理。工商局盖章时,我是校长。”苏在《国家商报》上向记者讲述了过去。

双方的争端始于一年多前。据悉,2015年9月,根据足疗改革方案和中国足协的调整改革方案,“足疗中心”要求员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留下还是一次性留下。苏选择了在中国足协工作,但2015年11月23日,“足部管理中心”将苏调到了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

苏对此并不接受。随后,他将“足部管理中心”诉至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定“足部管理中心”继续履行与苏的合同,并要求其补发苏的相应工资。“足部管理中心”不服,于去年3月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苏,理由是“原告认为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足部管理中心”败诉。

中超公司登报挂失印章 竟牵出财务争夺战

“在改革的时候,足协给了我们两个选择,一是留在足协,二是跳出体制。我选择了甲,但在职位选择上,领导以“保护我”为由,想把我调离原岗位。我觉得我是个会计,想不出什么可以保护,所以很难接受。我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苏告诉记者。

尽管苏赢了官司,回到了足协工作,但似乎成了一个“不受欢迎的人”。他说,打官司后,虽然他的工资恢复了,但他的真正权力并没有恢复。他还说,公司雇佣了另一名财务主管,他仍然每天打卡上班,按时下班,没有实质性的工作。他还通过短信告诉记者,“我一直在中国足协工作,在8楼。”超级联赛在9楼,他们(之前)来我的办公室签名。”直到最近,“失落的一章”才出现。

中超公司登报挂失印章 竟牵出财务争夺战

律师:报告损失是公司的正常权利

如果苏的陈述属实,中超联赛挂失财务印章和法人名称印章是否合规?

北京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涛告诉《国家商报》:

是否知道印章丢失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不涉及法律。从程序上看,只要流程合法,公司有权重新申请刻制印章,这属于公司的正常管理行为。

但是,一般来说,公司的财务章属于财务管理,而法人章应该由公司法人管理,这两个章不应该在一个人手中。

在此事上,另一个争议点是中超联赛公司董事会取消苏财务审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进表示:

从程序上看,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只要符合相关公司章程,该决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监事出席。

从内容上看,只要决议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无论公司做出什么决定,都是一种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

一般来说,董事会会议只能在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作出的决议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

但是,决议的内容不应明显违反有关法律,例如在有关人员的任免方面,不应随意解雇员工,没有理由停止支付工资等。否则,将因违反《公司法》而获得赔偿。

体育信息公司首席执行官张庆告诉国家商报记者:

中超联赛“失落的一章”不仅仅是一个案例,更是中国体育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问题。我认为这也是对体育协会的一个警醒。

在改革过程中,任何决策都应该遵循程序正义,行政力量应该尊重个人利益。如果程序正义和法律制度的观念被行政长官制度和家长式作风所取代,类似的案例可能会一个接一个地出现。

来源:荆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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