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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万是某机构的员工,工作时间私家车将交由该机构使用。双方同意车辆保险、维修和折旧费用由个人承担,每月车辆租金或补贴为2000元。万某与该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李没有签订合同,而是收取了车辆补贴。2016年8月,他们每人支付了500元的车辆维护费。李和万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会是一样的吗?会有与税收相关的风险吗?

私车公用:方式不同处理各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现金或报销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收入,视同个人获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第二条规定,具体征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补贴收入中个人获得公务交通运输收入的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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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征收。如果是按月支付,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缴纳,将按月分解到所属月份,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计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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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出租收入时,可以依法扣除规定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也可以扣除出租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但以每800元为限。如果一次扣款未完成,允许下次继续扣款,直到扣款完成。

一般来说,单位支付员工车辆使用费有两种方式:一是支付员工汽车补贴;第二,员工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单位出租员工的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租赁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按“财产租赁收入”缴纳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签订租赁合同,直接向员工支付汽车补贴或部分费用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当员工与单位签订借款或免费使用合同时,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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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例中,假设2016年8月,李、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为4800元,当地扣除公务交通费的标准为每月500元。

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2000-3500-500)×10%-105 = 175元。

万某应按房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3.3%的综合税率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便于计算,不考虑含税折算)。那么,万某应付综合税=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2000×3.3%-800-500)×20% = 165.8元,合计20%

相比之下,李和万的差距为56.8元(231.8-175)。

假设万的所在地规定其动产租赁除按3.3%的综合税率征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还应提前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万某应付综合税=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1.5%=69元,合计135元(66+69元)。此时,李与万之差为40元(175-135)。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私车公用:方式不同处理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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