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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和《办法》的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版权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81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版权出口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江西省版权出口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省版权“走出去”,向世界推广更多江西优秀出版物和优秀影视作品,有效提升江西新闻出版广电传播中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使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和江西,决定建立版权出口奖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版权出口奖(以下简称省版权出口奖)是中央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励,表彰本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实施的版权出口项目,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条省级版权出口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评选最佳奖项。

第四条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成立省版权产出奖励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对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产出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审批省版权产出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联席会议由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省级版权产出奖励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届省级版权产出奖每3年评选一次。评选方案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版权产出奖每次有15个奖项,每个奖项20万元。奖励资金从省级文化建设费中列支。

第六条版权产出奖励范围:实现出版物版权产出、广播电视节目产出、电影、电视剧、动画作品海外发行的项目;与海外国家达成版权出口意向并正在翻译或合作出版或合作制作的项目。

出版物版权输出类别:包括图书、报纸(包括发表的文章和图片)、期刊(包括发表的文章和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授权境外出版单位在境外出版或合作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输出类别:包括原创作品(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视听节目等)。)归我省广播电视机构所有或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共享,并授权在境外发行、播出和落地。上述出版物和广播影视作品的主题都要求反映国家意志,继承中华文明,反映当代中国价值观、中国道路、中国特色和其他时代特征。

《江西省版权输出奖励暂行办法》

输出方式:主要包括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作品版权的海外输出;联合出版海外发行、联合制作海外广播和节目海外登陆;进入国际主流展会,开展海外宣传推广活动,展示我省图书影视作品的价值和魅力。

第七条省级版权出口奖的申请人仅限于在本省注册的出版集团、出版社、报纸、期刊、网络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影电视生产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电影制作单位。

第八条省级版权出口奖申请项目必须最终实现境外版权出口或与境外出版单位、广播电影电视生产经营机构的出版发行国际合作,或实现图书、报纸、电影电视作品的境外展销。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优秀出版物、优秀广播电影电视作品和版权已出口的项目;

(二)与境外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但尚未出版的优秀图书项目,或者已经出口正在翻译的优秀图书项目;

(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与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签订项目,共同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拥有独立版权或与境外分享版权,反映中国文化的原创作品,最终可以在境外发行和播放;

(四)独立创作和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落地”海外的项目;

(五)入选国家“走出去”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国文化作品翻译出版项目”、“国家出版基金“走出去”项目”、“中国经典国际出版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对外翻译项目”、“中国对外宣传出版项目”、“丝绸之路奖学金项目”、“丝绸之路影视桥项目”等。;

(6)新闻出版单位以“走出去”工程为契机,积极参与北京国际书展、德国法兰克福国际书展、英国伦敦书展、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国际书展等重要国际书展,以及各类国际书展的中国游客国家活动,取得版权输出成果;

(七)广播电视单位采取“走出去”项目,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影视节、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北京国际广播影视展等重要节日和展览,并取得版权输出成果。电影制作单位以《电影发行许可证》(省内影视单位为第一监制单位)的影片参加并正式进入上海国际电影节等国际甲级电影节(节)的主要竞赛单位奖项,或向海外发行以获取更高的票房收入;电视剧制作单位积极参加法国戛纳国际电视节等海外著名电视节(展),电视剧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获得版权输出成果,或在海外国家电视台和著名商业电视台播出;电视动画片、纪录片制作单位以获得《国内电视动画片许可证》的动画片或者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内纪录片信息公开或者在境外国家电视台、著名商业电视台播出的电视纪录片参加境外知名电视节(展);

《江西省版权输出奖励暂行办法》

(八)被评为“全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或获年度全国“走出去”先进单位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单位。

第九条申请省级版权出口奖励项目时,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和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符合规定条件并按专业进行总结归类的推荐对象和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提交审查。

第十一条奖励办公室应当通过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公布省级著作权产出奖的候选人和项目,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著作权产出奖的候选对象和项目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交书面意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奖励办公室不得泄露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省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异议的调查处理,相关推荐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评审,或者利用座谈会、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7日内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正式审核通过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标结果。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应当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由省评审标准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省版权出口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者名单应当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或者人事部门应当将省级版权输出奖的获奖情况记录在获奖个人的档案中。

第十七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评审相关信息的秘密,不得泄露;如果对被评估的候选项目感兴趣,就必须避免。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级版权输出奖的单位和个人,经联席会议审查,报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同时,被公开曝光。属于处罚对象的,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版权输出奖的,由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参与省级著作权产出奖评审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记录不良声誉,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终止聘任;同时,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与省级著作权产出奖评审和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江西省版权输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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