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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上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文件,确认限制区域内的房屋转让登记是由于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拍卖收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全文如下: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我市限购政策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限制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和二手房。

(二)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拍卖收入等原因在限购区内进行的房屋转让登记,应当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如房屋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的所有权份额转移、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等,不在购房限制范围之内,但计入家庭自有住房单元数。

二、实施时间

(1)限购政策将于2017年6月1日00: 00开始实施。

(二)限购区内的二手房交易,在实施时间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原政策执行:

1 .已向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房地产交易、地税等部门)参与二手房交易,并能提供收据证明。

2.采购合同的网上签署已经完成并提交。

3.买受人和出卖人已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并能提供支付定金或购房款的银行开户证明。其他支付方式如果不能提供银行进出的证明,将不会被认可。

4.拍卖房屋后,可以提供拍卖确认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商品房按照原政策交易。

第三,确认房屋拥有单位的数量

(1)家庭拥有房屋数量的确定以查询时“佛山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记录的登记房屋数量为准。只要购买者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的现有所有者或所有者之一,无论房屋产权的来源如何,他们都包括在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中。

(二)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计算在内。

(3)如果选择产权置换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则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不受当前个人住房单元数的约束,但在合同备案完成后,该产权将计入业主拥有的住房单元数。

四.采购资格的确认

(一)市民在买卖房屋前,应了解我市最新的限购政策。

(2)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应认真履行告知购买者限购政策和核实相关文件的义务,并在认购过程中对购买者的购买资格进行审查。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与购买者串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给购买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对于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限购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买卖双方限购政策并核实相关证明的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与买受人、出卖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4)各区房地产交易部门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二手房交易审批时,必须登录“佛山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买方提供的“买方声明”及其他资料核实买方资格。在核查时,对不合格的采购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1.不符合限购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备案;

2.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二手房,不得批准转让登记。

V.填写并提供购买信息

购买人在限制区内购买新的商品房和二手房时,应当如实填写《购买人声明》;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房屋,且共同购买人不是同一家庭的,应分别填写《买方声明声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买方的声明声明。

(二)未在本市登记的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购买人在本市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提供其中一份),或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买人的声明书。

(3)二手房交易中,以购房协议和银行支付房款凭证作为购房证明材料的,付款人必须是买方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收款人必须是卖方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对于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如房款交付给经纪机构,应提供所有房款银行凭证和加盖经纪机构公章的证明。

(4)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应提供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

六.其他措施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措施的通知》(房建函[2016]761号)执行。如与本意见有任何冲突,以本文件为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7日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佛山限购再扩大:非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与也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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