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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主要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了两大目标:一是实现了政府职能从“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向“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转变;二是政府服务目标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加强事后监督”。

商务部于4月14日正式颁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时期,《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商务部响应国务院促进国内贸易流通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为引导生产、扩大消费、进一步刺激经济增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这也是在汽车市场供应方的结构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进入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提高供应效率和质量的一个例证。

促进汽车市场繁荣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汽车工业的持续繁荣在刺激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特别是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的引导下,中国汽车消费需求得到充分释放。据最新统计,去年中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2800万辆,分别增长14.5%和13.7%。在汽车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汽车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品价格在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产品售后服务周期长,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行业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汽车市场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主要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了两大目标:一是实现了政府职能从“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向“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转变;二是政府服务目标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加强事后监督”。

促进汽车市场繁荣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亮点:促进汽车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一是进一步推进“分散化、一体化管理、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法》全面放开了汽车市场准入政策,明确规定经销商可以不经供应商或海外汽车制造商授权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不再将授权经销视为必然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后,将国内供应商和经销商注册前的备案变更为基本信息。这些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建立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审批的服务型政府的国家政策要求,为汽车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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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汽车市场秩序,着力改善经营环境。

《办法》在明确汽车销售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的同时,针对供应商对经销商、零部件制造商和售后服务提供者普遍存在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作出如下规定:供应商对经销商的首次授权经销期限不少于五年,一般每次不少于三年,授权可自动延续;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不得规定经销商的销售数量或库存品种和数量,不得不合理地限制营业场所、建筑结构和通用设备的面积,并应向经销商提供营销、宣传和售后服务等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供应商不得限制零部件制造商的销售目标,也不得限制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提供商转售零部件等。这些法规在解决供应商与经销商、售后服务提供商与零部件制造商之间的不平衡,促进汽车售后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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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汽车流通领域的改革创新,规范和促进汽车市场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的改革和创新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随着“共享经济”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网络拼车”和“拼车”等创新应用模式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因为它们可以缓解因限制、购车成本高、汽车维护成本高和停车位不足而带来的社会压力。与此同时,随着新车电子商务、二手车电子商务和汽车售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中国大量互联网用户正在不断催生新的汽车电子商务模式。据统计,71%的用户愿意考虑在网上买车。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爱吉、净值、信息)的生产和销售逐年增加。据统计,去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分别增长了52%和53%。《办法》顺应时代发展,满足市场和用户需求,明确规定了鼓励发展共享经济型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推进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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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监管,实现监管体制创新。

为有效遏制汽车销售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商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具体监督检查措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为加强汽车市场的信息管理,该方法要求供应商和经销商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去年底并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记录汽车销售、车型等基本信息和信息;要求经销商建立销售业务和用户档案等信息档案;要求汽车行业协会和商会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为加快汽车市场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规定,汽车市场各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供应商和经销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应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些创新措施实现了政府监管、智能监管和信用监管的联动,消除了监管盲点,降低了执法成本,充分发挥了社会力量在加强汽车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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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全面加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确保消费者理解消费。

就汽车产品来源而言,经销商在未经供应商或海外制造商授权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和提醒消费者,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在汽车产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对经销商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措施,禁止经销商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要求经销商明示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政策和“三包”信息,明示售后服务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在汽车零部件的供应或销售方面,《办法》要求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提供商明确指出零部件的来源(原装或非原装零部件、再制造或维修零部件等)。)、生产日期和合适的型号等。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零部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促进汽车市场繁荣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杜绝消费者歧视和强制消费行为,确保自由消费。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去年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数量在特定商品投诉数量中排名第二,同比增长38.6%。目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的消费者歧视主要表现在经销商未能履行对消费者的“三包”义务,其理由是4s店没有维修车辆,或对有质量问题的汽车未能履行“三包”义务,或未能随车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合格证。汽车的强制消费主要表现在提高汽车价格、捆绑汽车装饰品、强制保险、强制维修等行为上。,特别是对有贷款的车主的“连锁强制消费”。为了杜绝这些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在汽车销售方面,《办法》列出了供应商和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应同时向消费者交付的包括车辆合格证在内的文件;在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方面,该方法要求供应商和经销商向消费者保证备件供应和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保证期至少为车辆停售后10年。此外,《办法》还要求供应商和经销商不得限制汽车零部件、耗材、金融、保险和救援产品的供应商和售后服务提供商,并应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和召回规定。对于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家用汽车经销商,《办法》要求其将客户信息和维修记录移交给供应商并及时告知消费者,供应商保证继续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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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事后监管,完善监管和处罚措施,确保消费安心。

《办法》中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规定基本涵盖了售前、售中、售后等各个环节。根据《办法》的要求,供应商和经销商在销售活动中除了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为加强监管,《办法》明确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采取现场检查、查询、查阅和复制相关数据和信息等措施,对汽车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办法》还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调解贸易纠纷,要求供应商和经销商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确投诉渠道和具体受理投诉的部门和人员,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转移和处理情况。为加强事后监管,针对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办法》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促进汽车市场繁荣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式,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创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汽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可以预见,随着新技术、新能源和汽车新产品R&D新需求的不断增强和市场创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来的汽车市场仍将需要政府部门提供新的方法来解决新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仍将需要政府部门越来越全面的保护。以汽车共享经济为例,政府部门不仅要通过制定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支持共享经济的创新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还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共享经济平台重视风险控制,加强平台资质和信用记录监管的执法力度。因此,面对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振兴国民实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向社会提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发布”之路在任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来源:荆州新闻

标题:促进汽车市场繁荣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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